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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37:00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根据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是指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具体包括:
      1.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投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2.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3.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4.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5.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6.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非经营性机构的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无形资产等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这说明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核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少。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界定的难点

      (一)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内容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很明显,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和执行这些规定,有很大的困难和争议。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国有资产的构成部分比较复杂,因而,实践中执行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就出现一定的困难,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部分:
      1.国有资产界定有难度。由于中国国有资产在国有财产中所占比例很高,并且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加上国有资产来源的复杂性,使得界定国有资产变的更加困难,由此,界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也同样出现困难。
      2.经济制度的发展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扰。中国目前正经历着国家经济战略布局大调整阶段,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战略的调整,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制度,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中国有经济的参与程度与构成不同,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构成和流动。
      3.公司法律制度的变革也会影响到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公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监管和有效控制,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动的非市场性,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影响了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
      4.市场规制法律的不完善,给界定带来困难。市场规制法律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管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对称,人事安排的秘密性,市场经营行为的模糊性,甚至是不符合市场规则但却不违法的行为,都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和评估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样也加重国有资产的界定困难。
      5.土地制度的安排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难。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部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的确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土地登记发证而形成。因此,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国家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以及两者附属物资产性质的判断和评估,在国有资产的界定上出现困难。
      6.在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或机构中,如何区别国有资产与他权资产,是一个难题。复杂的是在境外投资企业中,东道国对于公司资产的法律规定对于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又是一个难题。
      (二)若干思考
      本文认为出现这种困难是由于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界定不清晰。传统的公有制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处于虚置状态,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国内有些学者提出了细分产权主体的设想,即分离“所有权主体”和“财产权主体”。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淡马锡模式的运作来看,这种观点具有可行性。具体而言,是指国有企业必须有能够独立代表国家或全体人民行使财产权的主体,即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现在国家管理部门拥有所有权和财产权的状况,在这个大前提下,确定企业产权主体的权责利,使得企业产权主体和所有权主体相对分离,形成一个相对制衡的利益体。
      而在目前的制度设计里,缺乏强有力或者较有力的监督、制衡力量。因而,如何清晰地界定所有者和财产权主体,以及通过什么程序找到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所有者代理人,便成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是原来意义上的财产权裂变为原始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它们分别以股权、债权、物权的形式存在”⑦。因此,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定形式界定财产权的实现方式,明确原始所有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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