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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6-30 15:28:00

      自APEC成立以来,贸易投资自由化始终是APEC进程的核心内容。但进入新世纪以后,APEC所面临的全球和地区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给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此,APEC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在坚持协商一致、自主自愿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尝试通过新的方式或新的合作项目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井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

    一、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最新进展

    APEC上海会议上,各成员在采取积极的后续行动推动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从而为该领域各项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部长级会议的指导下,APEC高官会及其下设相关论坛组织在开展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协调作用。因此,在上海会议后的一年多时间里,APEC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各项后续行动中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

    1.《大阪行动议程》的更新和拓展

    上海会议后,APEC在(大阪行动议程》的更新和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是将“加强经济法规建设”纳入到该议程之中。APEC各成员认识到,健全合理的经济法规是贸易投资活动得以公平、自由开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加强市场功能建设的重要步骤。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不同,APEC各成员在经济法规建设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发展中成员明显滞后。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将对APEC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茂物目标形成障碍。因此,2002年10月在墨西哥举行的第十四届APEC部长级会议决定,在(大阪行动议程)第一部分中加入“加强经济法规建设”的章节。同时,部长们还指示高官会及其相关下设机构尽快制定该领域行动计划的模版,经审议通过后,APEC各成员将按照该模版提交“加强经济法规建设”方面的单边行动计划。

    2.“探路者”方式

    “探路者”方式的主旨是由少数或部分APEC成员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及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率先尝试某项行动,待取得良好效果或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更多乃至全体APEC成员。在2002年的墨西哥会议上,旅客信息预知系统等?项“探路者”倡议获得通过。

    2003年,APEC在“探路者”倡议领域的工作可以分为落实已有倡议和确定新倡议两个方面。从落实情况看,旅客信息预知系统、修改后的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京都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SPS)电子认证等三项倡议吸引了较多成员的参与,进展较快;在确定新倡议方面,从贸易投资委员会及各工作组提交2003年第一次和第二次高官会的相关文件分析,备选的新倡议仍然比较多的集中在交通运输和相互认证领域。其中,泰国提出了“部门性食品相互认证”倡议,并获得了6月份举行的APEC贸易部长会议的通过,成为2003年第一个被确定的“探路者”新倡议。此外,交通运输工作组也在酝酿多项“探路者”倡议,内容涉及提高航空运输的竞争性。帮助发展中成员强化公路运输的管理,以及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

    3.面向新经济的合理的贸易政策

    APEC近两年来对新经济发展及其相关领域合作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2000年文莱会议上发表的《新经济行动议程》为APEC成员充分获得正在崛起的新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了远景规划,但该议程只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框架性计划,在具体的行动计划方面还需要得到拓展和充实。因此,作为推动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后续行动,APEC在2002年墨西哥会议上发表了《领导人关于执行贸易与数字经济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数字经济声明》)。该声明同时也是一项“探路者”倡议,参加该倡议的成员将按照《上海共识》的进度要求,在保证数字经济贸易投资自由流动的重要领域及时交流信息,制定贸易政策目标,并向部长级会议提交报告。

    4.单边行动计划

    近几年来,APEC在历次会议上都重申了单边行动计划在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目标进程中的核心作用。在《上海共识》中,改进和完善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被确定为APEC加强执行机制的重要途径。2002年,作为该领域的后续行动,APEC首次邀请外部专家和私营部门参与了对日本和墨西哥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这一举措得到了2002年APEC第十次经济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第十四次部长级会议的充分肯定。2003年,APEC对审议小组人员的构成和审议报告的格式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同行审议的标准性。在新的审议机制下,APEC在2003年第一次高官会期间完成了对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泰国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工作。中国香港、韩国、新西兰在2003年第三次高官会上提交了各自的单边行动计划。智利、中国和秘鲁承诺2004年第二次高官会上提交供同行审议的单边行动计划。

    5.集体行动计划

    和单边行动计划一样,APEC也始终强调集体行动计划对于确保APEC沿着茂物目标方向前进的重要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继续根据领导人的指示对(大阪行动计划)各个领域的集体行动计划进行更新和扩展之外,APEC将重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采取进一步的后续行动。在这方面,日本是最为积极的推动者。从2002年开始,日本就提出了在各成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的建议,并在2003年初的第一次高官会上针对如何建立服务中心以及服务中心的工作范畴等问题再次提交了议案。

    6.支持多边贸易体制

    上海会议后,APEC通过能力建设项目加大了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力度。2002年,APEC共投资200万美元资助了19个WTO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形式包括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成员还通过双边途径向其它成员提供WTO能力建设援助。在2002年APEC部长级会议声明中,部长们指出APEC应继续优先关注WTO能力建设战略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并建议扩大贸易投资委员会下设的WTO能力建设小组的职权范围,使其涵盖多哈发展议程所涉及的投资、竞争、贸易便利化、透明度、政府采购和贸易环境等相关领域,为多哈发展议程做出更大的贡献。2003年2月,APEC在第一次高官会期间举办了“WTO-APEC贸易便利化政策对话会”,在第二次高官会期间还将举办“WTO-APEC关于区域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政策对话会”,这些对话会将有效地加强APEC和WTO在上述热点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除上述成果外,泰国在2003年第一次高官会上还提出了一个建议,即为了加强APEC成员在WTO新一轮谈判过程中的相互协调,APEC各成员驻日内瓦的代表应经常开展非正式的协商与交流,以便在更多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使APEC作为一个整体为多边贸易体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特点及趋势分析

    综上所述,上海会议后APEC在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各项后续行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本身就是APEC因应全球和地区经济新形势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调整措施,因此这些行动与APEC传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行动相比,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值得关注的特点。

    首先,虽然上述后续行动是在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框架下开展的,但是按照严格的定义,某些行动实际上属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范畴,换言之,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越来越明显地在某些领域的活动中呈现出相互交叉、相互包容的特点。根据目前APEC官方文件的定义,贸易便利化是指消除非关税壁垒和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内的某些具体活动。事实上,这一定义包括了三层意思:第一,APEC削减关税壁垒以外的工作都可以被视为便利化;第二,便利化措施旨在消除不必要的阻碍贸易交易的各种障碍,从而降低商业活动的交易成本;第三,便利化将对提高市场准入和加强市场建设做出贡献。众所周知,APEC的茂物目标为APEC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设定了不同的时间表,即发达成员2010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而发展中成员将于2020年实现该目标。从关税削减情况来看,由于时间表的不同步,同时也考虑到自身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APEC成员在关税削减过程中都采取了以我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不仅如此,APEC成员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定义上至今并没有达成真正的共识。一些成员从狭义的角度出发,认为贸易投资自由化就意味着零关税,而另一些成员则认为5%以下的低关税就已基本达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鉴于以上情况,APEC在关税削减领域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余地并不大。相比之下,贸易投资便利化涉及的领域很宽,开展活动的方式灵活多样,这无疑为APEC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贸易投资便利化活动一般没有硬性的指标限制,允许各成员在执行过程中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方式和推进速度,因此比较容易吸引较多成员的参与。“探路者”倡议的实施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2年通过的几项“探路者”倡议涉及的交通运输、标准和一致化、海关程序和电子商务等无一例外属于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从今后的趋势分析,APEC将逐渐淡化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活动之间的区别,转而在“拓展贸易与投资活动”这一宽泛的领域内采取各种形式的后续行动,推动茂物目标的实现。

    其次,APEC在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之中越来越强调企业界的参与,邀请私营部门参与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将私营部门吸引到单边行动计划的完善和改进过程之中,将使得IAPs更富有成果。事实上,在私营部门参与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过程中,其评估重点就是IAPs与工商界的关联性和实用性,具体内容包括:单边行动计划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有助于企业做出重大的商业决定,如投资和市场选择等;这些信息是否足够详细;这些信息是否有助于企业减少投入,降低成本;如何进一步改进e-IAPs和BizAPEC网站,提高它们的利用价值;哪些APEC成员在IAP的改进和落实方面做的比较出色,哪些成员亟需改进。在2002年APEC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中,部长们明确指示要进一步强化单边行动计划审议程序并确保以有利于工商界的格式提供电子单边行动计划数据库中重要的信息。由此可见,加强和企业界的联系,使私营企业部门从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中更直接的受益将是APEC长期坚持的重点目标,APEC也将为此实施更多的后续行动。

    第三,“探路者”方式作为一种推动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的新途径,已经表现出一些特有的优势,其重要性将会逐步提高。首先,“探路者”方式包容性强,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相关的活动都可以纳入其中。其次,确定“探路者”倡议的过程相对较短,经确定的“探路者”方式倡议会由该年度的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正式宣布,并责成相关论坛组织加以落实和推动,这种模式使得“探路者”方式倡议具有起点高、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再次,参与某一“探路者”倡议的APEC成员在该领域往往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立场和共同的利益,从而为该倡议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部门提前自由化虽然有APEC全体成员的广泛参与,但却由于成员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而举步维艰。

    第四,发达成员在参与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过程中表现出很强的目的性,在政策倾向上由试图全面推动向选择某一领域重点力D以推动转变,并且将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框架下的活动视作其国内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延伸和有机组成部分。上述特点在日本和美国这两个发达成员身上体现得最为充分。

    日本之所以在APEC框架下极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是有深刻用意的。众所周知,日本经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始终在低谷中徘徊,难以摆脱低迷的状态。与此同时,东南亚新兴经济体和中国的经济在过去10年中取得了飞速发展。此消彼长,使东亚地区原有的以日本为首的雁型发展模式发生了改变,日本在制造业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已经大大弱化。面对激烈竞争和自身资源匮乏的客观劣势,日本将知识经济放在了空前重要的地位,明确了在新世纪中将日本发展成知识产权大国的目标。在多边层次上,日本大力支持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落实。在双边层次上,日本已经将中国企业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点打压的对象。因此,如果日本充分实现在APEC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就会形成多边、区域和双边相结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在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在亚太地区为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对美国是非常有利的。美国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促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依据这一框架,美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致力于电子商务在美国以及全球的发展:(1)强调市场化原则,建立自律性产业规范与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3)打破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的界限,促进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其“框架”的认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发展。事实上,上述内容在APEC《数字经济声明》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这无疑是美国不遗余力地推进APEC《数字经济声明》的落实工作、并试图在打击盗版数码产品等具体领域将APEC合作引向深入的根本动因。

    三、对中国参与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战略思考

    综上所述,在新的世界和地区经济环境下,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体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与此同时,加入WTO也使中国面临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在参与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有关后续行动的过程中,中国应及时针对上述新特点和新变化,做出适时、适度的政策调整。

    第一,中国应继续力主以“APEC方式”作为开展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基础,坚持自主自愿、协商一致和灵活渐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

    选择这一立场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APEC区域性论坛组织的性质及其成员政治、经济的多样性等客观因素都决定了“APEC方式”仍是最适合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方式,这一点并没有随着亚太地区经济形势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其次,作为WTO这样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新成员,中国不能自主安排开放领域、程度和时间,而“APEC方式”主导下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则允许中国根据自身特点,灵活、渐近、自主的进行有选择的开放,这无疑为中国进行经济改革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和重要的试验场所。

    第二,以2004年将要进行的IAP同行审议为契机,中国应该在单边行动计划领域做出更加积极的调整和改进。

    改进工作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经拓展后的《大阪行动议程》加入了“加强经济法规建设”章节,中国应该尽早为提交该领域的单边行动计划做好准备;其次,“入世”两年以来,中国已经在关税、非关税和服务业领域实施了诸多改进措施,但中国目前的单边行动计划在报告内容上有所欠缺,在时间上也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应该全面充实、更新单边行动计划,使之充分反映出中国“入世”后所取得的进展;再次,从已经结束的对某些成员IAPs的同行审议来看,评审组比较多的关注IAPs与实现茂物目标的关联性以及对私人/企业界而言是否具有较高的可利用性,中国应该根据上述经验有针对性的提高供同行审议的IAP的文本水平。

    第三,提高对“探路者”方式的重视程度,及时、深入地研究美、日等发达成员在该领域的动态。

    “探路者”方式是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热点,虽然并不强制成员们的参与,但是APEC领导人和部长级会议的推动在客观上会对所有的成员形成压力。此外,美、日等发达成员在推出新的“探路者”倡议时,表面上旨在促进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但实际上则是为其产品和服务更顺利地进入其它成员的市场做铺垫,或者借此在知识产权等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上对某些成员施加压力,制造业水平不断提高并且拥有巨大市场的中国无疑是主要目标之一。因此,中国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现有的“探路者”倡议进行综合评估,深入了解它们对国内相关产业部门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国有条件加入的“探路者”倡议。

    第四,在更多的贸易投資相关领域推广“官、商、学”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

    在2001年举行的APEC人才能力建设峰会上,中国具有开创性地提出了政府、企业和学术教育界密切合作,共同促进APEC人才能力建设的倡议。两年多来,这种合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事实上,“官、商、学”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不仅适用于人才能力建设,还可以在贸易投资相关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入世”后,面对更为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企业对多边和区域框架下贸易投资领域的进展情况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内学术部门也对此开展了全方位的研究。因此,如果政府部门的宏观政策调控、学术界的理论研究,和企业的经营实践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对我国参与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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