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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多哈发展议程”中的贸易便利化议题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6-30 15:28:00

      随着多边、区域、双边和单边的协作及努力,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障碍或壁垒正逐渐减少或被约束,各国的贸易制度日趋开放。而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各国及地区贸易联系的加强,“贸易的非效率”作为一种“隐形”的市场准入壁垒日益受到众多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贸易界的普遍关注,促使人们开始高度重视各种贸易管理程序的合理化。数十年来,许多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如联合国贸发大会UNCTAD、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商会IC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一直在向实现更简便、更协调的国际贸易程序这一目标而努力,有关进一步减少和消除阻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减低交易成本、建立高效的贸易便利体系等内容已成为多边、区域、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自1995年成立以来也开始了对贸易便利化问题的全面考虑和专门分析,经过数年的酝酿和极富建设性的争论,各成员最终就将贸易便利化作为“新加坡议题”中的唯一议题纳入“多哈发展议程”谈判达成了共识。

    涵义及影响

    贸易便利化一词在各种文献中已屡见不鲜,但迄今在世界范围内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定义.WTO(1998年)和UNCTAD(2001年)都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国际贸易程序(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流动所需要的收集、提供、沟通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的简化和协调。OECD(2001年)对贸易便利化的表述是:国际货物从卖方流动到买方并向另一方支付所需要的程序及相关信息流动的简化和标准化。UN/ECE(2002年)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用全面的和一体化的方法减少贸易交易过程的复杂性和成本,在国际可接受的规范、准则及最佳做法的基础上,保证所有贸易活动在有效、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下进行。亚太经合组织(2002年)的定义是:贸易便利化一般是指使用新技术和其他措施,简化和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程序和行政障碍,降低成本,推动货物和服务更好地流通。

    尽管各自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加速要素跨境的流通。近年来,人们更多地从广义的范围(即影响贸易交易的整个环境)来考虑贸易便利化问题。在实践中,各种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大都体现在通过贸易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等,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个简化的、协调的、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因此,贸易便利化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包括了贸易过程的所有环节,其中海关与跨境制度是问题的核心,此外还包括运输、许可、检疫、电子数据传输、支付、保险及其他金融要求、企业信息等诸方面。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承认目前的货物跨境流动存在着为数众多的繁琐程序和手续。由于边境上的延误,各种复杂且彼此重复的单证要求,管理国际贸易的政府各部门烦琐且互不协调的手续要求,以及政府对贸易程序自动化的强制要求程度低等原因,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交易时间的延误,企业为符合海关格式所负担的费用有时甚至超过所负担的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总和。对中小企业而言,管理性门槛显得更高,行政手续成本在总交易成本中占了很大部分(有的甚至超过30%),而且他们在获得充足的贸易信息方面存在着相当困难。据WTO的研究,1996年各国政府从国际贸易中收取的管理费用约为3500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国际贸易的运作有时需要涉及100份左右相关的文件和大约20个不同的部门。国际电信联盟(ITU)1997年的一份研究表明,数据处理效率提高后所节约的费用可高达1000亿美元。几乎现有的研究结果都表明,贸易便利化的收益是非常显著的,而且会大大超过政府和企业为实施贸易便利化战略所付出的成本。

    相关讨论

    1.WTO对贺易便利化问题的关注。在1995年WTO成立、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生效时,WTO法律体系中已包含了许多旨在加强透明度和设定最低贸易程序标准的相关规定(如《GATT1994》第5、8和10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及《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3部分第4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也涉及了相关内容),但WTO并没有专门的关于贸易便利化的协议。这些现有规则的明显缺陷是:(1)有关条款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2)有关条款由于散见在数个协议中,相互缺少协调,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协议中的重复规定。

    随着国际货物流通的加快和对贸易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现有的规则、促进贸易发展的呼声日益高涨。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贸易便利化同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起作为“新加坡议题”被列为新一轮谈判的预备议题。各国部长授权WTO货物贸易理事会(CTG)“在吸收其他相关组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简化贸易程序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明确WTO规则在该领域内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贸易便利化问题开始被纳入WTO的工作议程。1997年1月,CTG开始就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在1998年3月举行了首次贸易便利化研讨会,以后又多次举行研讨会,专门就该议题进行磋商。经过讨论,各方认为在贸易便利化上存在的贸易障碍主要表现为:(1)过多的数据和单证要求;(2)缺乏透明度,对进出口的要求不明确;(3)缺乏以审计为基础的控制和风险评估技术;(4)缺乏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的使用;(5)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间缺乏现代化和合作等。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决定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尽管尚存在着争议,但《多哈部长宣言》明确(即第27段)认识到,进一步加速货物(包括运输中货物)的移动、发送和清关,以及有必要在该领域提高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同意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之后、在就谈判模式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举行谈判。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的期间内,CTG应当审议并适当时澄清和完善《GATT1994》第5、8和10条的相关内容,确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需要和优先事项。根据《多哈部长宣言》的授权,自2002年CTG开始了贸易便利化的审议和预备谈判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对该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工作。2003年9月在墨西哥海滨城市坎昆召开的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农产品补贴问题和“新加坡议题”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由于分歧严重最终导致会议未能取得预期成果,但在“新加坡议题”上,贸易便利化是唯一在各方取得一定共识的议题。

    2.各成员对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立场和争论焦点。贸易便利化将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增长是人们的普遍共识,但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贸易自由化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不同成员在谈判的发起、谈判的形式及是否达成约束性的多边规则等方面存在着分歧。总体看,发达成员对该议题的谈判态度积极,表示支持谈判约束性规则;部分发展中成员态度较为谨慎,担心谈判会给他们带来新的负担,产生新的不平衡问题。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欧盟、中国香港、匈牙利、日本、韩国、摩洛哥、新西兰、挪威、新加坡、瑞士和美国组成了一个倡导和推动贸易便利化规则谈判的集团,也称为科罗拉多集团,但在递交提案时都是各自为政,分别进行。

    议题的推动方认为,在经过了几年的探讨和分析后,相关的解释和分析工作已经完成,进行实际谈判的时机已经成熟。他们要求加强贸易便利化程度,赞同在WTO框架下谈判新的有约束力的贸易便利化规则。这些成员还提出采取“双轨制”谈判方法,即同时就便利贸易的措施和广泛性的技术援助计划进行磋商。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围绕着海关和跨境有关的程序做出承诺,以WTO现有法律规定(尤其是《GATT1994》第5、8和10条)以及基本原则(如透明度原则、简便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等)为谈判基础,重点围绕在加快货物的移动、发送和清关的边境和与边境有关的程序的承诺上,建立贸易便利化的基本原则与新规则,而且主张应该能够加强贸易数据的使用性和交换性,尽可能地使用国际标准。另一方面建议在谈判进行的同时开展全面的技术援助,建立和实施范围更为广泛的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计划。

    很多发展中成员尽管广泛认可贸易便利化会有积极的影响,在总体上也支持谈判,但积极性不高。问题的焦点是许多发展中成员不愿在现在就加入旨在做出约束性承诺的谈判和承担新的义务,担心新协议的产生会增加其执行负担,容易给他们增加争端解决的不确定性。但各自的具体立场也存在着差异。有的成员表示了应当启动贸易便利化新规则和新协议谈判的立场。有的成员则认为,WTO应继续进行新加坡部长会议后开始的研究与分析工作,当前尚不需要建立新的贸易便利化规则,发达成员应该以帮助发展中成员改善其贸易交换条件为目标而循序渐进地提供技术援助。一些成员虽未直接表示反对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但对该领域的约束性规则是必要的、有帮助的观点并不信服,反对建立新的多边的贸易便利化约束规则,认为WTO应建立非约束性指导方针。有的更是倾向于各成员应自己决定并执行其自己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或者开展双边的或区域一极的贸易便利化工作。而一些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担心,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低,年进出口额小,贸易便利化不会为其带来多少经济利益,技术援助也会因其落后的基础条件而减弱推动作用。

    3.“多哈回合谈判框架协议”所确定的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的指导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议题,对WTO来说,贸易便利化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目前WTO框架下有关贸易便利化的谈判范围仅被限于货物贸易。在经过多年的解释性和分析性工作后,尽管有阻力,但对贸易便利化的认识还是朝着取得一致的方向发展,各成员就贸易便利化的积极作用、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的重要性等问题逐渐达成了基本共识。2004年8月1日,WT0147个成员经过艰苦磋商,就“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达成一揽子框架协议,使坎昆会议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的多边贸易谈判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在最新达成的框架协议中,各方都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对“新加坡议题”采取了分割的办法,将与贸易联系最紧密的贸易便利化保留在框架协议中,明确决定正式启动对该议题的谈判,并就谈判模式达成了一致。

    框架协议附件D对今后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的开展做了原则规定。根据附件D,该议题谈判的目的在于:(1)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8和10条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运输中货物)的移动、发送和清关;(2)提高在该领域中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援助;(3)在海关或其他行政机构间在贸易便利化和与海关有关的问题上开展有效合作制定条款。与WTO先前推出的Derbes文本和2004年7月16日出台的贸易谈判草案文本相比,附件D用更加明确的措辞基本涵盖了发展中成员的关注,表示谈判将遵循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在谈判过程中向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并同意审议所提供支持及援助的有效性。附件D承诺各成员将讨论并考虑任何实施建议的相关成本,为保证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更有效和可操作,将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从组织机构上,在总理事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将建立一个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小组来组织和协调谈判。

    目前WTO所达成的框架协议只涉及了今后谈判的指导原则,各成员可以通过框架协议大体明确今后谈判的内容和方向,而框架协议附件D则为今后贸易便利化的谈判奠定了基础,并将引导今后的谈判。要看到的是,虽然各方对开始贸易便利化的谈判表示了广泛的支持,但存在的分歧不容忽视,今后谈判中仍需解决和落实很多问题。如发展中成员所关注的如何在提高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应该适用于将来的贸易便利化协议、发达国家能否在满足发展中成员基础设施需要方面提供另外的技术援助、新协议能否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实施相应的灵活安排及规定更长的执行期限的可能性等,都需要议题的推动方做出回应并在以后的谈判中加以明确。至于贸易便利化的谈判最终能否取得成功并实现利益的平衡,将取决于各成员能否采取灵活务实的谈判态度,做出相应的协调和让步,特别是取决于发达成员的政治意愿和诚意。

    我国的立场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对贸易便利化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对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20多年中,贸易管理程序的改善和便利条件的提供成为我国不断努力的目标,为此也采取了种种积极推进的行动,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缺乏,技术落后,标准化程度低和管理观念的陈旧等,我国所获得的贸易便利的改善仅是初步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技术条件和管理效率等方面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实现贸易便利化意味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开发新的管理技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等,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我国在如何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来适应贸易便利化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临着种种新挑战。

    尽管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但为了加快实现贸易管理现代化的步伐,我国应当加强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努力推进贸易的便利化,不断培育新的竞争优势。我国也应支持WTO框架下的贸易便利化进程,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促进全球贸易的便利化。我国在WTO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中应采取以下立场:

    1.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起全面的合作机制。贸易便利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企业及贸易商在改善贸易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贸易便利化政策要注重加强二者的合作,共同努力掌握与贸易有关的制度和程序,争取在多边规则的制定中处于主动地位,以确保我国的实际利益。

    2.坚持遵循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是构成WTO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是发展中成员长期不懈的努力和联合抗争的结果。由于现实和历史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诸多发展问题的同时,对实现贸易便利化所承受的压力和挑战也是很大的。因此,贸易便利化目标和规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在执行期限、承诺义务等方面争取一定的灵活性待遇。

    3.坚持贸易便利与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并行。建立并实施广泛的技术援助是推动贸易便利化进程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目前有关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在各成员间已达成了基本共识。在今后的谈判中,要注重确保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上给予发展中成员可落实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承诺和计划,避免原则的和笼统的规定,要将其作为发达成员的一项约束性义务写入可能达成的新协议中。要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的技术援助计划,加强技术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并应设立一个监督机构对技术援助工作进行定期的评审。要求已具备较强技术能力的发达国家,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发展中国家介绍其经验,帮助他们培训人员并提高技术水平,帮助他们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贸易管理程序。

    3.与发展中成员加强沟通和联合,积极谋求对谈判产生影响。在多边贸易谈判的博弈中,要想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最大程度地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作为一个发展中成员,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有许多共同之处,捍卫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也就捍卫了我国的利益。因此应在谈判中寻求广泛的共同利益,增强与发达成员抗衡的能力,加强集体谈判的力度,注意谈判的技巧和艺术,以最终争得更合理的待遇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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