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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法官荒”现象看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困境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31:00

      

      论文摘要 本文针对当前越演越烈的基层法院法官荒问题进行分析,在客观评价中国初选法官制度改革各项举措的基础上,指出法官荒正是由于遴选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并进一步明确除薪金制度改革滞缓外,基层法官职业荣誉感的缺失才是法官荒出现的根本原因。

      论文关键词 法官荒 初选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职业荣誉感

      当前部分法官选择改变职业,跳槽到高收入低风险的职业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从各类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当前基层法官荒的表现有以下五个方面:法官编制不能满足增长的审判量的需要,尤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最为严重;西部法官职业无人问津;现有法官队伍人才严重流失;提高选拔门槛使很多愿意从事法官工作的人被拒之门外;法官退休年龄过低,使得法官荒更是雪上加霜。其实法官荒问题刚出现的那几年,媒体、学者就开始关注,但绝大部分把原因归结为收入的不平衡,导致孔雀东南飞,而如今,再看法官荒,恐怕就没有那么简单了,人们不得不认识到,当前问题已经不是人们愿意不愿意在西部当法官的问题,而是有不少人开始不愿意当法官了。

      一、司考“热”难以缓解法官“荒”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最终没有选择以法官作为自己的职业,而另谋高就,笔者认为,是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越来越多的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不愿意做法官;另一方面较少的热爱法官职业的人被迫当不成法官。对于被迫当不成法官的现象,我们应该反思,是否目前这种“逢进必考”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有着不合理的地方,比如通过司法考试后还要进行公务员考试才能取得法官的资格;而对于没有人愿意当法官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反思我们改革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法官薪金制度改革严重滞缓、法官荣誉感的缺失等,因为只有改正了前进中的问题,法官荒才会得到根治。

      二、降低门槛的做法不可取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应该被肯定。通过司法考试制度,严把法官质量关的做法是正确的、是有利于我国法官队伍长久发展的。的确,客观的讲,相对于基础法院对法官的需求来说,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很少,西部法院尤其突出。基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法院系统特别是西部法院要求降低司法考试难度、降低司法考试通过分数线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笔者认为降低门槛的做法要不得。首先降低门槛的做法和司法考试提高审判工作者专业化、统一化的功效背道而驰,会人为的造成日后西部法官素质落后于东部法官素质的局面,不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其次,别说目前法官荒是个全国的普遍现象,就是单单就西部而言,真的降低了初任法官的入取门槛,恐怕也不会改变法官职业无人问津的局面。实际上,自2002年开始,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达成协议,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全国贫困县实行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办法,至今十年时间过去了,降低分数线的效果并不好,还有可能给一些人钻了空子:那些靠降分通过考试的人大多并非当地人,一旦获取资格可能就远走高飞了。苏力教授在《法官遴选制度考察》一文中已经表达了这种担忧:“他们还留在法院仅仅是因为差几分没有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可以预期,只要通过了统一司法考试,就这些人当中仍然可能至少有部分人会辞去法官职务去当律师。”

      三、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缺陷是法官荒产生的根源

      1.遴选制度改革与法官薪金制度改革不同步,法官待遇的提高被严重滞后。而这正是法官荒出现的主要原因。“要真正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这种法学院毕业生特别是一流法学院毕业生不愿进法院当法官的状况,因此重要的措施就不是提高门槛,而在于增加其可能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学人才进入法院当法官。”
      除了改革的领导者们要下定决心外,有两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1)如何将法官能力的高低和实际收益(包括经济收益与社会声誉)真正挂钩,打破审判系统的死工资,确立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2)将法院系统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隔计划早日提上日程,有关领导层必须认识到统一全国审判系统工资的改革势在必行,是不容回避的。其实,只要法官各方面待遇上来了,愿意当法官的高素质人才自然会多,到那时,法院的门槛自然也就水到渠成的高起来,这样看来,如今法院系统不思提高法官待遇而一味强调提高门槛的做法的确有些本末倒置。在法官薪金没有大幅度提升的前提下,谈什么“复合型遴选制度”,祈求收入颇丰的优秀律师、成功的法学家们会转行做法官,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2.初任法官遴选中的制度歧视。合理的资格限制是必须的也是能够接受的,比如专业限制、学历限制、年龄限制等等。但某些潜规则就是不合适的,比如法院系统不招收法律硕士报考法官,而法院系统内部的人却纷纷去读在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是经国务院1995年第13次学位委员会会议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一直以来大众过于相信教育部的定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普遍认为该学位是应时代需要而设置的,其目标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要求司法者不仅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当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只有这样,法治的权威才能建立起来,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立正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近年来,法律硕士的优势越发显现:“就业率更达到了99%,同时还表现出了就业层次高、就业行业广的趋势。”可和法律硕士毕业生被律师界、企业界广泛认同相反,在法院门前却招到了冷遇。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均限制法律硕士报考法官,这一点从近几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招考简章上可见一斑。而且每年全国法院系统有大量的法官在攻读在职法律硕士,这就让人费解了,究竟法院系统对待法律硕士是个什么态度,令人匪夷所思。
      3.初选法官的制度缺陷。欲治理法官荒,还需改变目前法中的一些做法:首先是取消法官职业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的选拔制度,既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职业资格能力的考查,那么通过司法考试就代表了法律能力,就应该大胆的用,为什么要在司法考试之上加上一个公务员考试?何况,让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参加公务员考试本身就违背立法精神,我国新法官法早已把司法考试规定为初任法官的唯一资格要求。其次,根治法官荒需要多项制度的完善。本文是围绕法官初选制度进行分析的,实际上,法官荒是多项制度的不合理共同造成的。比如法官退休年龄等同于公务员,甚至在一些地方有的法官连50岁不到都被退居二线!这样过早的退休和离职实际上就是对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这不仅仅和法官崇尚经验、阅历的职业特性相违背,对日前西部基层法院系统严重缺人的困境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其实考虑到实际情况,在西部地区适当地推行延长退休年龄的举措是合理的;再比如上级法院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制度,如何做到既要使上级法院遴选出合适的人才,又要保障基层法院的法官安心基层工作?说到底,还是赋予基层法院法官自由裁决权的问题,还是基层法院法官荣誉感塑造的问题;还比如说,提拔优秀法官从政的习惯,究竟该不该?谁能证明一名优秀的资深法官因何在政府机关发挥的功效就会比在大法官的位置上高?对人民的贡献就大?单从培养干部、爱护干部的角度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如果是对受提拔者优秀工作业绩的表扬,完全可以从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方面提高待遇,可见,法官荒是个制度问题,是制度顽疾综合在一起的体现,不下狠心进行制度改革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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