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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4:00

      

    例如,满清的预备立宪中,考察各国宪政归来的载沣等人在给慈禧太后的奏折中竟称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载沣认为,立宪的最大好处就是不仅有利于继续维护满清的君主专制统治,而且还有利于减轻甚至消除西方列强这一“外患”和革命党这一“内忧”,而“外患”和“内乱”的消弭又更加有利于实现“皇位永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1908年满清皇室所颁行的《钦定宪法大纲》所规定的君主权力与传统封建皇帝的专断权力并无二致。《钦定宪法大纲》的第1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2条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由此可知,《钦定宪法大纲》虽有宪法之名,却奉行“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之实。“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8]虽然《钦定宪法大纲》在“附录”中也曾规定了部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些权利和自由却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这就意味着,满清可以借助法律的形式来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显然违反了宪法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能被政府随意通过普通法律的形式来予以限制和停止的基本精神。《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在传统宗法文化的影响下仍然奉行君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可分割,完全没有人的平等权利、人的尊严,自由、法治、民主等当时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内容,相反却填充了地地道道的封建专制内容。

      在近百年的近代中国立宪运动中,这样的例子可谓是比比皆是,俯首可拾。《中华民国南京临时约法》在孙中山将总统之位让于袁世凯后,便将原先设定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这种因人而设法的做法,其意在于将权力集中于革命党人控制的议会和内阁,从而虚化总统袁世凯的权力;同样,取得总统宝座的袁世凯,在其“袁记约法”中,则通过杂采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各国宪法中偏重行政权的条文,增加总统权力削弱议会牵制,以实行袁世凯的“一人政治”主义;国民党的《训政时期约法》则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等等,不胜枚举。

      总之,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之所以会走向失败,从文化的视角来分析,其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的宗法文化以及从宗法文化的温床上所生成的宗法秩序不仅没有被铲除,反而有着十分顽强的生命力。这致使西方宪法在近代传入我国时,宪法文化强调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被宗法文化所消弭。宪法强调权力制衡的结构设计无法得以真正的实现,宪法秩序始终无法得以建立。尽管近代中国也颁布了数量繁多的宪法和宪法性的约法,但是真正的社会秩序仍然是追求国家权力一元化的传统宗法秩序。

      二、近代中国立宪中自由精神的缺失

      近代中国宗法秩序架构下的立宪催生出了一元化的权力结构设置,从而导致国家的最高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反而日益膨胀。民国时期的“大总统”袁世凯通过制定“袁记约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之后却仍然不满足,还要复辟做“洪宪皇帝”就是十分有力的例证。依据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国家权力与公民的自由形成一对矛盾关系。国家权力的膨胀必将导致公民的自由受到限制和挤压。基于这种理论认识,可以符合逻辑地推导出,在近代中国由于社会秩序仍然是宗法秩序而非宪法秩序,因此,近代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然缺乏自由精神。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必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关于这一点,在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中,无论是在对宪法的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宪法文本上,亦或是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都得到了大量而充分的印证。

      首先,在理论认识方面,近代中国的许多思想家都曾明确地反对将宪法的核心和首要功能定位为捍卫公民个体的自由。在西方宪政文化中,个体是本位,或者说个体是社会的原点。宪法的首要使命就是保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然而,近代中国的许多思想家比如梁启超、孙中山、严复等,却都曾深切地表述过对自由权利学说的担忧。梁启超是近代中国对西方宪法精神研究得比较深入的学者之一。然而,“当梁启超对西方思想的认识随着与西方著作接触的增多而不断深化的时候,他对群体凝聚力和国家统一的关注不久便导致他感觉到自由权利学说的危险性,并最终从这种自由主义的思想立场上退却下来。”[9]梁启超之所以放弃自由主义的学说,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宗法文化的思想、文化底蕴。其主张中国学习西方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的根本动力不在于保障公民的个体自由,而在于寻求富国强兵和自强图存的良方。梁启超认为,自由主义不仅难以达到此一目的,相反却可能致使中国陷入无政府状态甚至破坏国家统治秩序。因此,梁启超主张加强国家权力,削减个人自由。对此,梁启超说:“自由云者,团结之自由,而非个人之自由也。”“文明时代,团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10]所谓“团结之自由”,从宪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其实就是主张加强国家的权力。梁启超认为,国家权力的加强有利于中国形成一个核心力量来统一国家的各种政治资源,以增强国家实力实现中国尽快走向富强。

      一味以追求国家的强盛为目的,而忽视其他国家价值,是潜存于中国文化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理念,并反映在中国的宪政文化中。它是中国思想者们取舍自由价值和功用的标准尺寸。这个尺寸甚至对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的种种混乱、纷争和倒退,特别是民众的麻木、散漫以及革命队伍的涣散和分裂,导致孙中山对西方宪法的自由价值产生了怀疑。[11]孙中山曾说:“我们以往革命之失败,并不是被官僚武人打破的,完全是被平等、自由这两个思想打破的。”“个个有自由,和人人有自由,人人都把自己的自由扩充到很大,所以成了一片散沙。”[12]“孙中山如此看待自由,是因为自由对他的民族主义事业已经构成威胁,因此,孙中山认为,争取国家强大的唯一办法就是牺牲个人自由,把个人做成一个像堡垒似的团体。其实,在一个原本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对自由的功利性理解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13]

    其次,在宪法文本上,近代中国的立宪也体现了对自由精神的排斥。从《钦定宪法大纲》,到“袁记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都有明显的体现。这主要表现在,近代中国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虽然一方面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财产、人身等方面的些许自由,但是,这些自由和权利却可以被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随时进行剥夺。例如,《钦定宪法大纲》对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仅以“附录”的形式来进行规定,这就充分表明《钦定宪法大纲》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君上之大权”,而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1946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和“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但是,该部宪法第23条却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权利和自由,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系社会秩序,或增进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2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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