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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彭真与宪法监督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4:00

      

    彭真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在前述1982年12月3日的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上,彭真先说了铺垫性的话:“从法律上来讲,宪法序言里写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各政党—当然也包括中国共产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行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宪法条文还规定,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显然,彭真是在说,“从法律上来讲”,在这些不得违宪的主体里,中国共产党无疑是包括在内的。他还强调:“这一点,我们宪法规定的比较严格”。紧接着,他明确提出:“有的同志问,如果党违背了宪法怎么办?”彭真自答道:“我们的党章规定了党的活动、党员的活动,都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以内。”“耀邦同志十二大的报告又专门讲了。”为说明共产党不得违背宪法,彭真还引用了邓小平关于任何党员干部都不得触犯刑法的话做类比。他说:“其实不是从现在起,刑法公布时,邓小平同志就讲,从中央主席到支部书记,对刑法都要遵守和执行。那时这个思想就定了。”对于中国共产党也不得违宪的问题,彭真总结说:“从法律上讲,比较完备了。”{37}

      彭真这段关于党也不得违宪以及党违背宪法如何处理的话,十分艺术。他从开始就说,“从法律上来讲”,宪法序言里是写了共产党不得违背宪法的。在回答完党违宪了怎么办后,他又说,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从法律上讲”,比较完备了。“从法律上讲”是一个限定性的用语,显然有未尽之意。实际上,在1982年那个时候,能够明确将包括共产党在内的任何党派都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进宪法,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勇气和进步。那么,党一旦违背了宪法怎么办呢?彭真看似没有正面回答问题,但意思很明确:即对于党的违宪问题由党章来处理。他的思想是,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违背宪法首先就是违背了党章,要先在党内按照党章来处理。

      仔细研读彭真在不同场合的讲话可以发现,他始终是将党的违宪违法问题与党章以及党内的处理联系在一起的。比如,1984年3月13日,彭真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会议上所作的“不仅要依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的讲话中说:“党的活动不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吗?不行!决不行!这是十年内乱已经证明了的。党章、宪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38}据此,党如果不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怎么办呢?当然首先是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内处理。再比如,在前述1985年3月26日的讲话中,彭真在将监督分为四种类型时,就说,“第一种是党的监督。党有党章、党纪,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组织管。”据此,党如果违反宪法,当然首先是违反了党章,是严重的违反党纪,应当由党的组织依照党章管。彭真还进一步说:“有的党员违法乱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撤销他的党内外一切职务。撤销他的党内职务,当然是党组织的事。撤销他的党外职务,当然属于建议性质,还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39}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违宪违法问题,先由党内处理;涉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随后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这就是现在实际工作处理党员干部违法问题的基本步骤。

      1986年3月2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还专门强调政法机关党员要分别以党章和宪法为依据检查自己的违宪问题。他说,“党章是所有共产党员共同的根本准则;宪法是所有公民共同的根本准则,也是所有共产党员共同的根本准则。”“希望我们政法队伍里的每个党员同志,都把党章、宪法作为镜子,经常照照自己的言行”。{40}

      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处理党的违宪问题呢?这从彭真前述1985年11月24日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可以得到启发。他说,“有些违反党纪的问题,应由党去处理。”“全国人大如果发现了属于党风党纪的问题,可以主动向中央反映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也不应该越俎代庖直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彭真还进一步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地和同级党委、政府建立密切的联系”,要“依靠党的领导,同各方密切协作,把事情办好。”{41}这就清楚地表明,即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独立地处理党的违宪问题,对于党的违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与中央沟通协作,由中央先按照党章和党纪处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当这么做。

      实际上,彭真在历次讲话中都没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包括地方人大常委会)直接监督党的违宪问题。为什么呢?笔者以为,这主要有两个重要原因。

      第一,彭真是严格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来思考宪法监督问题的。如前所述,他所说的宪法监督,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法律监督,而这种监督也被限制在国家机关体制的内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监督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那些国家机关,而按照宪法的规定,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党派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属于国家机构的体系,所以,是否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去监督它们的违宪行为,的确是值得深加研究的。

      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监督党的违宪问题,还是一个如前所述的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性问题。彭真很清楚,在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要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党的违宪问题,条件还不成熟,因此,他在不少讲话中,总是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没有就监督党的违宪问题进一步展开他的思想。

      (五)监督宪法的实施要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监督呢?当然不是。{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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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中有一种倾向:一讲宪法监督,总是聚焦或者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一职权的行使。彭真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根据杨景宇先生的记录,彭真在前述1983年4月30日同胡绳、王汉斌等的谈话中,专门谈了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六个要点。他说:第一,要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地遵守宪法。“这是宪法能不能执行的关键所在”。第二,要靠十亿人民,使十亿人民掌握宪法,“并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贯彻执行宪法的最伟大的力量和最根本的保证。”第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要学习和宣传宪法,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第四,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都要结合实际,经常地、反复地、生动活泼地宣传执行宪法的好人好事,揭露、批评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造成维护宪法的强大舆论。第五,如前文所述,要随时发现违宪的问题和苗头,认真及时解决,不要等违宪了再来纠正。第六,才是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43}

    分析上述彭真与身边工作人员谈话的六个要点的排序可以发现,其中有四个要点是讲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的。第一类主体是十亿人民,第二类主体是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第三类主体是新闻媒体,最后一个主体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前三个主体实际就是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这就有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了,那就是对于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彭真虽然也提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但是,他更重视的却是社会组织和媒体特别是十亿人民对宪法的监督,也就是说,彭真是十分重视以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来监督宪法实施的,甚至把这一监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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