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欢迎来到一心论文网!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 > 行政法 > 正文

    关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辨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4:00

      

    在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建立的主要历史背景在于传统的中央集权主义,形成了“官本位”思想,以及官僚体系的“官官相护”,官吏的特权与行政机关的绝对权威由来已久,面对拥有国家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原告只能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强了对原告方的法律保护。如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取证期限不同,不仅被告及其代理人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且只有原告、第三人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以及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充分体现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原告保护的倾向明确、清晰。

      3、有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等活动,使之更容易操作

       在2002年6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束了行政诉讼运用证据规则不统一、不规范的局面,在提供证据的要求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和条件上,法院委托调查的程序上,证据保全的申请及措施上,责证的对象、顺序、证人作证及认证等诸多问题上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而使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

      4、有助于及时解决纠纷,避免无休止地诉讼

       如果一个纠纷很长时间才得以解决,那么就相当于没有解决。纠纷解决的无效率将导致纠纷解决制度的解体。因此,查明事实的真相已经不是诉讼的目的,而只是手段之一,在事实无法查清时,法院也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确立后,举证责任不仅要履行,而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动力和压力并存,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即使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则,使得法院裁决所有争议案件成为可能,从而避免了当事人无休止地进行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历史演变

      (一)参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由公民主动提出,不同于刑事诉讼中公民被动进入诉讼,而且民事诉讼在三大诉讼中被视为诉讼的最典型形态,(注7)因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都是以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位基准,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贝克所倡导的规范理论,在德国行政法上为不少学者所支持,在陈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时,大多将规范理论作为原则论述,而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接受规范理论作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其基本公式为:谁负举证责任,只能从适用的法条导出,事实无法证明,除法律本身有特别规定外,归于由该事实导出对其有利的法律效果之当事人承担。(注8)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在法条中使用“举证责任”一词,并由此确立了中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判决撤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确立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容和要求:(1)明确规定了被告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保护真正实现。(2)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所有的行政行为依据。(3)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范围,既包括事实证据,也包括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4)明确规定被告在证据不足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使得举证责任与诉讼后果密切联系起来。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确立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其基本根据是:(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又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因而,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先取证,后行为”而且还必须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要比原告强。(4)与原告相比,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等有更充分的了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举证责任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更加完善,而且在时间上予以保障。相对于法院来说,不得以事实没有查明为由拖延裁决。因此,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内容是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举证责任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特别是第6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突破了《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承担者过于笼统、绝对的框架,从而更辩证的来处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问题,使原告、被告就举证责任的分担更加明确、灵活,在实践中更加便于操作。

      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联系

      1、举证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都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意识增强,诉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设立,要求了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实行“先取证,后行为”的原则。从而确定由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作为原则来对行政纠纷的解决,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本身体现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很好的体现了公正解决纠纷的原则,也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举证责任承担与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存在密切关系

       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的,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把行政诉讼和先前的行政程序联系起来看,提出积极事实、主张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正是作出该行为的被告行政机关,被告当然应该提出证据负责证明其主张的成立,也理所当然的与承担的法律后果存在密切联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或否定,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就要承担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败诉。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区别

      1、举证责任承担者不同

    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20855;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36131;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25919;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35268;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举证&#36131;任的主要承担者是&#34987;告行政机关。原告只有在例外&#30340;情况下,

    相关论文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

    [中等教育职专政治教育中的德育渗透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提升学生的个人品德与思想素质,是职专政治教育的主要目标与根本目的。但受限于传统政治教育的教学 [全文]
    [中国哲学传递“中国梦”正能量是记者的神圣使命
      摘要:中国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是当今中华民族前进的动力,是当前中国最具影响力、最具感染力、最具普遍性的正能量。记者作为以 [全文]
    [财务控制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对策
    摘 要: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促使企业集团组织形式发生非常大的变化,那么企业集团需要有效利用自身发展优势,促进现代化经济发展。 改革逐渐 [全文]
    [财务控制中小企业的财务控制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被不断凸显出来。本文中笔者以中小企业财务管 [全文]
    [职业教育分析音乐课堂中的情感互动及学生体验
      【摘要】针对音乐课堂中的情感互动及学生体验进行分析,基于学生的实际音乐学习需求、音乐学习目标等予以教学设计,以期能够不断提升音 [全文]
    [市场营销新时期下市场营销的演变趋势分析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互相影响,新市场格局的形成让新时期环境里市场营销不断发生变革。而本文主要是对当今市场新形势进行一个分析,找出对市 [全文]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及风险控制
    [摘 要] 国际贸易企业融资风险的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国际贸易企业无法以自身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要通过集资的方式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 [全文]
    [国际贸易“互联网 +”时代下国际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关系到国际贸易领域的方方面面,并以全新的国际贸易形态,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市场, [全文]

    售前客服

    咨询QQ:619978682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