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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与财务风险控制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00:54:00

      

    在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中,委托方(贷款人)、抵押方(借款人)和代理方应签订《抵押代理协议》。抵押代理行根据《抵押代理协议》管理抵押资产,行使抵押权,履行代理义务,防范金融风险。

      6.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先进的科技设备和营销理念,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委托、保管组合最佳投资方案,存款结构方案和设计远期目标方案、帮助客户实现最佳投资回报率的综合性业务。

      商业银行提供理财业务的优势在于:首先,商业银行可利用其较为前卫的营销理念为客户提供前瞻性非常强的咨询和选择综合目标方案设计服务;其次,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先进的科技设备,为客户提供全面而适宜的组合存款方案和综合投资方案设计,为客户提供最佳投资渠道选择和融资渠道选择,帮助客户实现理想的投资回报;最后,商业银行可利用其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帮助客户参与新加入理念的宣传、交流工作,使客户在接受新加入理念的同时,将其现有的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7.代编审工程概算与预算

      工程概算,通常是指初步设计概算,所以又称设计概算。工程概算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指标(或定额)、费用定额、价格资料等基础性资料编制而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当委托人(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银行咨询业务部门协商,委托银行代编、审工程概算时,银行应根据工程的专业情况、复杂程度,确定是否有能力承担代编、审该项工程概算业务。在确定有能力承担该项业务后,与委托方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名称及委托业务内容;(2)委托人应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3)代编、审工程概算的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间;(4)代编、审收费标准及付款办法;(5)违约责任。

      工程预算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可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银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施工单位编制计划、统计和计算完成投资的依据,加强企业经营核算和“两算”对比的依据。

      商业银行开展代编、代审工程预算业务,一般是接受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并与委托方协商,就代编审工程预算的内容、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及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委托协议书,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1.表外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在报送的报表中增加表外项目。二是将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纳入外债管理,对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也必须事后向外汇局登记备案,对外授权应当确立在分行一级办理。三是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和承兑汇票,限制远期信用证开证规模,并且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单笔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权限,视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四是要求9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必须由开证申请人事前向外汇管理局备案,由开证银行事后向外汇管理局登记;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五是规定商业银行在受理开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交纳不少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免保部分必须落实相关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业务的管理制度。

      2.实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报审和备案制度

      由于表外业务的信用扩张功能会影响金融监管部门货币政策的效果,商业银行在推出新的表外业务工具之前,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评估,且须界定表外业务的范围,为此,新的表外业务工具必须事先报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3.制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报告统一标准

      掌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的各种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表外业务监管的基础。由于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金融监管部门无法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又由于商业银行的其他会计报表或统一报表在反映表外业务的口径和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时,报告的口径、报告的内容和报表的格式等均须作出统一规定,并制定出统一标准。

      4.统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准则

      由于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不一致,使得金融监管部门获取的表外业务数据不准确,揭示的问题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不利于做出正确的监管对策。统一表外业务会计准则就是要明确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对象、范围、成本、收益的计算标准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等。

      5.通过完善监管制度把表外业务纳入资本充足控制

      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并从金融安全出发,针对不同的表外业务工具制定不同的限制性要求,从而把表外业务监管纳入制度化轨道。这些限制性要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便于商业银行执行。把表外业务纳人资本充足控制是限制表外业务信用过度扩张的有效手段。《巴塞尔协议》解决了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业务的技术难题,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笔者主张,对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资本要求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系数,将表外业务转化为等量的表内风险资产,按对表内风险资产的要求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步要求对表外业务按照转化后的表内风险资产总量配置支持资本,满足《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自觉规范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

      正因为现行财务报表在信息内容的设置上存在对表外业务披露的缺陷,因此,强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和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对于规范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都有重要的作用。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可以扩充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容量,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对表外业务信息的规范披露和对重要的表外项目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能够促使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种信息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为了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提高表外业务信息的质量,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必须是表内业务信息无法披露的信息,凡是能够或应该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均应该采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方法,而不能代之以表外业务信息披露。(2)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对表内业务信息的进一步揭示和补充,而不能用来更正表内业务的信息。(3)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并且是真实揭示所反映的经济事项。(4)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重要的,能够足以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它所带来的效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5)必须加强对表外业务信息的审计或检查,对于有法规、制度规定必须强制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银行自主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检查并及时披露。

      参考文献:

      [1]刘金章。现代商业银行通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师玉兴。国际金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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