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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0年CPA考试《税法》个人所得税解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00:21:00

      

     一、以住所为标准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我国税法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住所和居住时间。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的个人均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不满365日的个人均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要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为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再考虑下列情况:
      (1)如果要判定某外籍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当年的1月1日该个人一定要在中国境内居住,如果其1月1日不在中国境内,即使1月2日一12月31日都在中国,也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因为其在中国居住不满一个纳税年度。如某外国人2009年1月2日来中国工作后一次也没有离开过中国,2009年在境内居住364天,属于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情况,当年应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2)如果其1月1日在中国,在12月31日之前离华,就要再看其是否以后还回到中国:如果以后还会回到中国,视为临时离境,如果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未超过90天,虽然12月31日未在中国,也视为居民纳税人,如果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超过90天.则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如果以后不会回到中国,因为其在中国不满一个纳税年度,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如某外籍人员2008年lO月到我国工作,2008年12月20日回国度假,2009年1月1日返回中国,一直住到2009年12月20日又回国度假并于2010年1月5日返回。该外籍人员2008年在华居住不满1年,当年为非居民纳税人;2009月1月1日入境(视为在华期间),12月20日回国但2010年又返回中国,属于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且一次临时离境未超过30天的情况,当年为居民纳税人。如果该外籍人员2009年12月20日回国后不再来华,2009年在华居住不满1年,视为非居民纳税。
      
      二、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含义与区别
      
      境内所得就是在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无论这种收入是境外企业支付还是境内企业支付),其中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就是在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无论这种收入是境外企业支付还是境内企业支付),其中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如某美国公民2009年3月3日——6月10日来华工作,此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其中5月5日回美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0000元和境内企业支付的生活补贴5000元。该美国公民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0000元为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境内企业支付的生活补贴5000元为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三、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与区别
      
      我国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或协定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以便确定其征税范围,即对境内和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部分哪些征税,哪些不征税。在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但在具体确定应纳税额的时候,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需要根据其境内工作天数对其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在计算其境内工作天数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上述规定主要看计算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判断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负有哪种纳税义务,个人人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一天计算;如果是为了计算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如某外籍人员2009年3月3日入境工作,在华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12月20日离开中国。在计算其在华居住天数以判定其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3月3日入境和12月20日离境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即3月在境内29天,4月为30天,5月为31天,6月为30天,7月、8月各为31天,9月为30天,10月为31天,11月为30天,12月为20天,境内居住天数一共为293天,属于在境内居住满90天,不满1年的情况,其境内工作期间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的部分和境外支付的部分都要纳税。但在具体计算每月的应纳税额时还要考虑其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如该外籍人员2009年3月3日入境,3日按半天计算本月其在华工作天数,本月在华工作天数为31-2.5=28.5。该外籍人员2009年3月应纳税额=[(20000+30000-4800)×30%-3375]×(28.5/31)=9363.63(元)。4-11月均为工作一个整月,无需考虑工作天数,应纳税额均=[(20000+30000--4800)x 30%-3375]=10185(元)。该外籍人员12月20日入境,20日按半天计算本月其在华工作天数,本月在华工作天数为19+0.5=19.5(天),12月份应纳税额=[(20000+30000-4800)×30%-3375]×19.5/31=6406.69(元)。
      
      四、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公式解析
      
      (1)居住时间在0-90天以内: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对上述公司可以理解为:居住时间不同的外籍个人,纳税义务也不同,这是通过公式中的“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等比例来体现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就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纳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就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纳税。我国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居住时间不足90天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是免税的,境外所得是不纳税的。“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说明只就境内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纳税,“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只就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纳税,两个比例合起来就是只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
      如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年3月1日-5月28日在华工作(3月1日入境,5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3月=[(24000+40000-4800)*30%-3375]*4000164000)*(30.5/31)=5307.4(元)(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31-0.5=30.5(天);4月=[(24000+40000-4800)*30%-3375]*(24000/64000)=5394.38(元);5月=[(24000+40000-4800)*30%-3375]*(24000/64000)*(27.5/31)=4785.33(元)(5月28日离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28-0.5=27.5(天))。如果改为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g3月1日-5月28日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其中5月5日回A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万元,1-4日为4天,5月5日离开中国按0.5天算,14日回到中国也按0.5天算,15 27日为13天,28日离开中国按0.5天算。因此5月的工作天数=4+0.5*2+13+0.5=18.5(天)。5月=[(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24000/74000)*(18.5/31)=13393.55(元)。
      (2)居住时间在90天-1年之间: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对上述公司可以理解为:居住时间在90天-1年之间的外籍个人,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免税。公式中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表明只就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纳税。 转贴于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如某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年3月1日-2010g7月28日在华工作(3月1日入境,7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3月=[(24000+40000-4800)*30%-3375]*(30.5/31)(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31-0.5=30.5天);4月=[(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5月、6月—样);7月=[(24000+40000-4800)*30%-3375]*(27.5/31)=12760.89(元)(7月28日离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28-0.5=27.5(天))。如果改为某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3月1日-7月28日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其中7月5日回A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万元,3月、4月、5月、6月与上文相同,7月的工作天数=4+0.5*2+13+0.5-18.5(天),7月应纳税额=[(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18.5/31)=10649.44(元)。
      (3)居住时间在1年-5年之间: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对上述公司可以理解为:外籍个人境内居住1-5年。仅对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收入免税,其收入都要纳税。对免税部分,是通过两部分来体现的:“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是指针对境外支付部分征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是指针对境外工作间的纳税。两部分合起来,就是指针对境外收入境外支付的部分纳税,用1减去,就是指对境外收入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纳税。
      如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3月28日在华工作(2008年1月1日入境,2009年3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2008年1月-2009年3月每月均=[(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如改为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3月28日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其中2009年3月5日回A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万元。2008年1月-2009年2月每月均=[(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2009年3月=[(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1-(10000/74000)*(12.5/31)]=1687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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