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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新误区及其析正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0:00

      

      论文摘要 我国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是个不争的事实,在对我国法学教育反思的过程中,有关就业难的实质、实践性教学的定位、实践性教学的方法等问题又产生了一些新的误区。大学教育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可行的选择是借用社会力量,一方面通过人员交流解决实践性教学教师问题,另一方面改进实习制度解决实践性教学的资源问题。

      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实践性教学 反思 误区

      自从2002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就业率排名倒数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一直是个热门问题。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者纷纷主张引入实行实践性教学以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时之间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等西方法学教育的方式纷纷被引入我国,并被一些学者视为医治我国法学教育病疾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问题,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对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又产生了很多新的误区,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析正,就无法找出我国法学教育根本问题之所在,更无法从根本改变目前法学教育就业难的尴尬局面。

      一、就业难的认识误区及其析正

      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就业难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在数量上供过于求;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的在质量上不符合市场的要求。豍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一)法学专业人才供过于求的误区
      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凸显,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也都不断提高。基于法治经济发展的这种预测,大量的高校开设了法律专业,大量的学生选择了法律专业。这一行为就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短时期内激增。那么究竟社会需要不需要这么多法学毕业生呢?
      事实上,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仍很稀缺。中国广大的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严重匮乏。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受当地恶劣自然条件影响,目前仍有213个贫困县没有律师为当地百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豎我国西部地区也出现过法官荒的局面,曾出现过甘肃一县级法院仅四名法官的尴尬局面豏。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武断地说目前我国法律专业毕业生供过于求尚不完全合适。我国法学毕业生的过剩只是一种相对的过剩而非绝对的过剩。
      (二)法学教育质量差的误区
      提到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有的学者引用一位法院院长的感慨:“名校法学院毕业的博士、硕士审理案件还不如军转干部”。豐从而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极其偏颇,军转干部比大学毕业生强的地方,就是他们具有社会经验,如果说他们审案子比大学毕业生强,只能说明在我国审判的过程中需要的社会知识要多于法律知识,而这无疑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现象。事实正好相反,由于竞争的激烈,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保证了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所以单纯就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素质是越来越高的。
      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就业难问题,一方面法治经济的发展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潜在的机遇,另一方面就业市场与方向的变化,也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误区加剧了就业的难度。各大高校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而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时,毕业生却只将目光盯在公检法这些司法、行政单位中,认为只有到这些单位就业才是真正的对口,否则就是资源的浪费。事实上,基于市场经济产生的对法律专业的需求更多的是存在于企业中,而大部分学生选报法律专业是冲着公检法司等有保障的工作而来的,因此学校扩大招生的初衷与毕业生就业观念之间产生了差异,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误区,才是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二、实践教学定位误区及其析正

      传统教育将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性的教育,在教学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从而使我国法学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豑在此前提下,不少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失当,应当进行改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在对其反思的过程如果将大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者取消法本教育则又进入了另外一个误区。
      (一)大学教育是否应当是职业教育
      从现代教育的真正含义来看,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理想的教育除了知识内容的传授外,还要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志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文化传递功能,将文化遗产交给年轻一代,使他们自由地生成。豒教育注重的是对人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专业知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把教育单纯地当作实用的手段和学习认识的过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从职业教育的概念及特征来看,职业教育从其产生以来都是作为一个与高等教育并列的教育阶段而存在的,两者的差异性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若将大学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因此大学教育不能定位为职业教育。
      (二)法律职业所需技能是否都需在大学教育中完成
      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三,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调查事实的技能等。
      就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通常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分开进行。而我国的法律结构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我国却不存在与其他国家相类似的职业教育阶段。如果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任都交给法学本科阶段完成不仅不利于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结构现状来说,是难以实现的。将法学教育的前两个任务交由法学本科阶段来完成是较为适当的,即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首先要使学生掌握法学法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次,要使学生具备法学执业的一些基本素养,至于具体的执业技能,应当由另一个专门的阶段来完成。因为,法学院的教育无论如何也无法替代职业教育提供的那种训练。很难指望通过改革,让大学承担起职业教育的任务。因此,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学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而具体的法律技能的培训则交给其他专业机构独立完成比较合适。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在将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的前提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的地位也一目了然。为了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践教学方法,必须明确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症下药。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物质资源投入不够。要推进实践性教学,资源的投入是必须的。然而,最初许多高校纷纷开办法学院的原因之一在于现在法学院的开办成本低,法学院的建设不需要建设实验室,只要几间教室,有几个法学教师,招一批学生就可以开办。因此,大部分法学院校无法从资源上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其次,教学人员实践水平不足。法学教育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师资的问题。要推行实践教学,首先要有一批具有实践能力的老师。但是在目前的体制下,社会对高校是以教授及其科研成果的数量为标准考评的,同样学校对教师能力的考评也是以其理论科研能力为准,高校教师出于理性人的考虑必定放更多精力在科研上,这种纯粹的理论性的研究也必然难以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因此,如果不对高校评价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要求教师本身重视实践能力、具有实践能力不太可行。
      (二)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针对我国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将实践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起来,将与法学实践有关的社会力量整合起来,为高校所用。
      实践性教学,教师至关重要,但是现行高校教师大多是从高校直接引入的,这也是大多数法学教师实务工作经验不足的重要原因。可以通过改善教师队伍结构的办法提高教师整体的实践教学水平。一方面可以将实践经验纳入教师考核标准及职称评定之中,鼓励教师从事法学实践,积累从事实践教学指导工作所必须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法学院可以将实务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深的学术素养又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司法技巧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引入高校,讲授那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司法谈判等,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对我国现行的实习制度进行改造。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理论与实践的桥梁是实习制度。实习制度是在学生系统的掌握了法学基本原理、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到司法实践部门接受种实务训练的一种制度,目地在于搭建一个理论与实践沟通的平台。目前我国大学的实习制度包括毕业实习与假期实习两部分。毕业实习参与面较广、时间相对比较集中,几乎所有高校都将毕业实习列入教学计划、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加。但是各个院校安排的毕业实习在具体教学计划上普遍时间较短,多则三个月,少则可能只有四到六周时间,再加上学生要写论文、找工作的影响,学生实际参与毕业实习的时间通常又会远远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难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合的目的。就假期实习而言,多数院校原本就没有将其列入教学计划,也没有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往往流与形式。这就需要法学院充分的借助律师协会、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各个法律实践部门的力量,构建一个全新的学生实习制度的,作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平台。通过这样一个平台,法学院学生能以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身份进入法院或检察院人员紧缺的相关部门,既可以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又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真实的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此外,律师事务所也是学生实习的重要场所,通过与律所建立固定的联系,通过律师助理的形式向律所输入实习学生,使学生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学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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