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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化人大预算审议权的路径选择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16:00

      

    正因为对公共财政的控制如此重要,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与王权的斗争首先夺取的就是对公共财政的控制权,西方的议会也正是在与王权不断争夺公共财政的控制权中,才最终确立起其政治地位的。“立宪政治(议会政治)的历史可以说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成立史”。[15]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就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原则和法度,其首要的一项就是税收须经纳税人批准的原则。批税权成功地限制了国王以各种形式非法征取臣民财产的权力,从源头上制约了行政权滥用的冲动。可以说,议会就是因公共财政而产生,对公共财政的控制也是议会的主要职责。故英谚称,“税收是代议制之母。”1640年,议会与王权之问的暴力抵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又确定了财政支出必须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下议院批准的原则,即政府预算必须经议会审议批准,议会有权对政府预算进行修正。到17世纪末期,国家预算基本形成。19世纪中叶,议会对财政权的控制最终得以实现。至此,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预算。预算不但对财政具有严密的控制权,也形成为指导、监督及批评一切行政活动的最有效工具。[16]可以说,在近代英国,代议制之所以能成功地制约国王的行政权力,从根基上讲就是建立在对国家财政的控制上,而“议会也最终成为英国宪政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7]

      英国的代议制宪政模式,基本上奠定了近代西方国家宪政模式的蓝本。近代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是通过效仿英国而走上代议制模式宪政道路的,而它们所遵循的议会与行政的分权也都贯穿着议会对国家财政给予监管的宪政原则。[18]目前,几乎所有的民主政治国家都十分强调议会对政府预算的控制权。尽管各国议会对政府预算案的审议、修正能力大小有所区别,但综观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允许议会对政府预算进行审议,议会亦有权对之提出修正意见。司以毫不夸张地说,议会有权通过审议、修正政府财政预算来实现对公共财政的控制是实现宪政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我国人大预算审批权虚置的原因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20]与之相适应,我国的《宪法》和《预算法》也都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有权代表人民“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草案。[21]但在实践中,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却缺少“刚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基本都是一次通过,“政府给什么看什么,说什么听什么,报什么批什么”,“过场”走得有条不紊,代表在迷糊中举手为预算履行合法手续。[22]现实中,人大打回政府预算或迫使政府预算作出较大调整的消息鲜有耳闻。[23]有长期关注和参与预算改革的学者坦言:目前在财政预算审议方面,人大还是“橡皮图章”。[24]那么,为何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操作会有如此大的反差?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

      (一)人大预算审批的程序规则缺失人大预算审批权的长期虚置首先恐应归因于人大预算审批程序的基本缺位。尽管《宪法》、《预算法》规定了人大有权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但由于长期以来,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下,人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只是实体法的组成部分,而非程序法所包括的内容,只要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关于程序怎么设计以及是否遵守程序,则无关紧要。[25]结果是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35年中,全国人大一直是在无议事规则的状态下行使权力的。无论是《宪法》、《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都没有对人大审查预算草案的程序予以明确,这使得人大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均无矩可循。《预算法》关于预算审查和批准只有短短5个条文,只涉及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由何主体审批,向何部门备案等实体问题,而对审查、批准的程序问题毫无涉及。这不能不说是《预算法》这一关于政府预算的基本法律的重大立法缺陷。

      以全国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查为例,目前,关于人大审查预算草案的程序规定仅散见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但这些规定的内容仍然过于简约。根据《议事规则》,中央预算的审查批准大致分为两阶段:(一)初步审查。全国人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就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26](二)大会会议审查。全国人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27]上述规定只粗疏地规定了对预算草案分为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两大步骤,并对初审的时间做了规定,但是对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的具体方式、步骤、顺序与时限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缺陷明显。

      首先,缺少对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预审的具体程序规定。

      目前的人大议事规则通过财经委、预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使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实际审查提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由于预工委、财经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拥有对预算草案相对较为充裕的审查时间,目前我国人大对预算草案切使行使审查权主要就发生在初审阶段。但是,预工委和财经委的初审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议,是否应经历一读、二读、三读程序,并无规定,公众旁听、辩论程序、听证程序等重要的听取意见的机制也付诸阙如。这使得财经委、预工委的初审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化、随意化、神秘化的状态,既不利于初审的法制化与正规化,也不利于预算初审阶段的公众参与。此外,《议事规则》和《决定》目前并未对初审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财经委、预工委审查后是仅有权提出修改建议还是有权对预算草案进行批准或否决?初步审查结果应向哪些对象进行送达?如果财经委、预工委提出修改建议,但政府部门拒绝修改该如何处理?目前均难找到相应的法律对策。

      其次,目前人大会议期间对预算草案的审查、讨论程序匮乏,已有议事规则又先天不足,严重制约代表审议权力的行使。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两会”1年只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又只有半个月左右,会议期间议题较多,代表能够阅读、审查财政预算草案的时间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很难对预算草案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如据《南方都市报》报导,今年的“两会”上,财政部在3月5日会议开幕日才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在3月5日至3月7日3天时间里,代表们“3天要审3个报告”。据一位代表回忆,总理读报告花了半天时间,剩下的2天半,花一大半的时间评政府工作报告,因此,只有1天的时间看预算,最后半天的时间才能讨论。[28]在极短的会议期间内,在没有多方听取意见、进行辩论的基础上,对于具有高度专业性的预算案进行充分的审议,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另一方面,即使代表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政府部门该如何对代表的意见做出反馈,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目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采用代表团、小组讨论审议的议事方式,人大代表只能在分组讨论时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由财&#3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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