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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16:00

      

      论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论文关键词 入户盗窃 刑事法益 既遂 未遂

      盗窃罪在我国犯罪的比重较大。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豍就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共审结案件531件,其中盗窃罪120件,占22.6%。其中入户盗窃35件,占盗窃罪总数的29%;入户盗窃有盗窃前科的18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5%;户内有人的共12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0%;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有10件,占盗窃罪总数的8%。面对如此严重的形势,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实践中,入户盗窃零获利判决迥异的案例纷纷见诸于报纸,引发了大家的争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见解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何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豎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对“户”的范围认定是相通的,故入户盗窃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的范围,但入户盗窃不以入户前即有盗窃为目的为前提,只要非法入户即可,如诈骗为目的进入户内后盗窃,就可认定为入户盗窃。判断入户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应结合入户的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自己的辩解及户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当然以合法目的入户后产生盗窃故意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侵犯的法益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指人的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也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故只有严重侵犯法益或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确定法益内容一般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一方面要考虑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另外一方面要以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根据。豏盗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财产安全便是重要的法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入户盗窃呈多发态势,不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还易引发抢劫、强奸等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强烈的不安定感。为了更好地打击该类犯罪,单独将入户盗窃入罪,更好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感与公民财产安全。从刑法的任务及目的出发,法益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是属于同一概念。犯罪行为如果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具体犯罪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立法者就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入户盗窃也是如此,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所保护法益的主次关系。当户内有人时,刑法应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与公民财产权益进行同等保护,只要严重侵害其中一种法益,就应该认定入户盗窃既遂。豐相反,若户内无人,此时入户盗窃严重威胁的是公民财产安全,应将此放在法益保护的首位,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保护相对较弱。

      三、从侵犯法益视角看“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豑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间隔;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特定行为对象,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就是结果犯,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便属行为犯。第四种观点反对行为犯的概念,认为只有结果犯,没有行为犯。豒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指实施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但不管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都是必须严重侵害了所保护的法益,才构成犯罪。本人赞成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前述关于结果犯与行为犯区分的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行为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而结果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反观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要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区分。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只要入户了,就已经严重侵害了该法益,侵害的结果就已经发生了,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行为犯;反之,如果入户盗窃时,户内无人,公民财产权就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应考虑财产受侵害的程度,此时入户行为虽然完成,但侵害财产的结果还未发生,只有使被害人失去财产时,犯罪结果才产生,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结果犯。

      四、“入户盗窃”犯罪既遂认定


      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做出规定。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构成要件齐备说”是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但上述学说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本人赞同应当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判定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或存在现实危险,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而不是构成要件的具备。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司法解释明确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界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入户盗窃时户内是否有人,保护的法益不同,既遂标准也不同。当户内有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住宅安宁权与财产权,首先侵犯住宅安宁权,此时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入户行为完成,即为既遂;反之,当户内无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被害人一定的财物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既遂仍应采用普通盗窃的“财物失控说”的既遂标准。根据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才值得刑法保护,也就是说盗窃的财产应达到一定数额,就笔者所在地区,达到300元以上即可。如果被害人重要价值的物品无法估价,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达到刑法值得保护的程度。

      五、“入户盗窃”犯罪未遂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遂犯的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处罚,只有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才予以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限制地处罚未遂犯,比如数额犯中的盗窃罪,只有数额较大,才予以处罚,此时的未遂犯,则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说明了我国刑法实践采取客观的未遂论。但客观的未遂论理论上又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后者又细分为行为危险说、危险结果说与综合的危险说。行为危险说认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危险结果说认为,作为处罚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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