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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机遇、挑战和对策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4:00

      

      刑诉法修订案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刑法“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相一致,这也是世界各国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致适用。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证明自己有罪。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既是对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落实,同时又是对新刑诉法修订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回应。虽然新刑诉法只是增加了简单的一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就是这简单的一句,却意味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说明侦查部门只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各种情节,到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又如何加以证明,则是侦查部门的责任。在传统的以人立案的模式下,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通常是侦查部门有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不完全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以人作为立案对象的方式。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后,习惯于“以供到证”,根据掌握的少量证据,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根据其供述获取相应的证据。由于没有坚实的初查材料为基础,加之正面接触时间的限制,使得正面接触时缺乏明确的方向和底数,案件往往无法深入下去,只能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事论事。在反贪实践工作中,我们在侦查策略中往往会使用“声东击西”、“示假隐真”及“施加压力”等手段,面对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手段,侦查人员会使用不同的侦查策略加以应对,如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描述罪名成立后的严重后果,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历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特征,利用嫌疑人心理上的薄弱环节,施加压力,迫使其交代问题等。
      新刑诉法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传统的侦查模式不仅增加了侦查人员取证的难度,不利于侦查活动的展开,而且有可能使根据犯罪嫌疑人口供所搜集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被采信,迫使办案人员对日常办案中使用的不规范的侦查策略和手段进行重新的思考和定位。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我们侦查部门在办案的时候一定不能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为前提,而要形成犯罪嫌疑人既有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到底属于哪种情况,需要侦查部门进一步调查证实的观念。在办案中无罪推定是一种理想、科学的办案态度,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权,也有助于侦查部门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真相。新刑诉法把蕴含此原则的条文加以规定,必将深刻影响侦查部门干警传统的办案思维,对其办案方式的规范性也要求更高。

      三、检察机关自侦工作针对新刑诉法带来的转变的对策

      (一)转变侦查观念,增强“两种”意识
      1.增强人权意识,提高思想认识
      新刑诉法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对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有着重要的作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未来刑事司法活动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这要求反贪侦查人员要形成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增强人权意识,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惩罚、打击犯罪为主,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把他们看成是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或者人。他们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承担法律之外的人为附加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各种不公正的待遇。
      2.强化证据意识,规范取证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缺乏正确的证据观念,曾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反贪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努力提高规范取证的能力和水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最终都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案的根据,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收集证据、违法程序办案等情况。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学会用证据说话。
      (二)转变侦查方式,加大初查力度
      一要转变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尤其是在行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并且在实践中行受贿往往没有留下相关的书证物证,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稳定有罪供述、行受贿双方供述的相互印证往往成为案子定罪的主要证据。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口供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成为证据之王的地位仍无可取代。有的侦查人员往往为了获取口供而花功夫、下力气,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反贪侦查人员必须转变依赖口供办案的观念,改变“以供到证”的办案模式,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不断弱化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作用。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形成一套从事到人的侦查方法,做到先查事后查人,先取证据后找人,没有证据不找人。
      二要加大案件初查工作力度。反贪侦查过程中,初查工作的缜密、精细程度往往会成为影响案件走势的关键因素,初查工作的精细化应当成为转变侦查方式的一个重点。精细化初查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全面、细致地收集犯罪证据。首先,要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运用询问、调取证据、查询存款汇款、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开展取证工作;其次,在全面的基础上,要对直接影响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关键证据,以及随着时空变化容易毁损、灭失的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第三,除了对传统证据的重视以外,对于虚拟空间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必须加以重视。如QQ、博客、微博等的文字、图片等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三)创新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技能
      传统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策略难以适应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侦查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努力学习,对自身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策略进行改进和创新,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大胆运用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麦克风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等,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努力提升自己的侦查技能水平,以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四)切实研究讯问方法、提高讯问水平
      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实践最长可达24小时,审讯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这为第一次讯问争取了时间,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了缓解,但即便时间有所延长,仍然要提高讯问水平,才会真正解决审讯难的问题。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是对侦查人员的审讯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五)加强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交流和沟通
      在我国,检察官、法官、律师,还有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都是同一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职业目标,那就是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他们的作用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在实践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个人都比较倾向于和检察机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积极听取我们检察机关的意见,我们自侦部门完全可以在表明检察机关对律师职业和权利尊重的同时,提出要求其行业自律的建议,对少数律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对个别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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