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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分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16:00

      

      论文摘要 中国公务员录用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既有共同原则又有特殊原则。中国公务员录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法》总则部分第五至第九条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条。这些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原则即世界各国公务员录用都遵循的原则;一类是特殊原则即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录用原则。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特殊原则 少数民族

      一、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此可知,中国公务员录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原则,是实现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的前提条件,也是落实公民或公务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证。公务员录用公开是指,除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外,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录用公务员的相关规定、录用的全部过程以及录用的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包括公务员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公务员录用的录用部门、职位和人数;拟招录公务员的责任和待遇;公务员录用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录用标准;报考的方式和程序及时间;公务员录用公开考试的内容、考试的范围、考试的时间、考试的地点、考试的方式和方法;公务员录用的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等等。一般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和法定刊物等渠道来发布招考公告,考生本人可以公开查询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也会张榜公布。公务员录用公开,一方面可以最广泛地动员群众参加公务员考试,扩大招录部门选择的范围,尽可能选拔出适合公务员岗位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考试的透明度,便于社会进行监督,保证公务员录用的客观公正,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录用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公务员录用中的体现和反映。公务员录用的平等是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地位的平等,公民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竞争和被择优录用。也就是说,公务员录用的平等原则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享有按照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依法成为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这里的平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机会平等。凡是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公民,都有同等机会申请报考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因种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受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少数民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受到适当照顾),不得任意剥夺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权利。二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在决定公民是否符合招录标准的时候,只根据考试成绩及其他能力、品行等标准,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或者受到歧视待遇。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少数民族处于较为落后的状况,为了做到实质上的平等,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依照规定录用公务员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三)竞争原则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四条都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是公务员录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公务员录用受到编制和职位空缺的限制,公务员招录的职位是一种稀缺资源,竞争由此产生。公务员招录部门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让所有符合报考资格的公民都来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参与竞争。考试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是报考者之间知识和能力的竞争,且这种竞争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有序进行的。一般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程序比较复杂,内容比较全面、标准比较严格,它比以往的推荐选调方法更为科学、合理和有效。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优胜劣汰,选拔适合公务员招录职位的优秀人才,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公务员素质;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和引导公民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凭借真才实学获得成功,杜绝不正之风。
      (四)择优原则
      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择优是竞争的结果。公务员择优录用是指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来选择最适合公务员职位的优秀人才的方法。择优录用是公务员招录部门选拔人才的一项基本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公务员招录机关选拔公务员录用人选是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结果的优劣以及体检结果来确定的。另外,为了保证择优原则的有效运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应该在扩大视野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类比和筛选,对其进行科学、准确地考察和鉴别。公务员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择优录用理当选择“最优”的人才。但是,这里的“最优”并不等于德才积分“最高”。“最优”人选,应该是最优秀、最适合公务员招录岗位的报考人员。
      (五)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行政管理领域,表现为要依法行政。公务员录用坚持法治原则,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保障。法治原则在公务员录用方面体现在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是说,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于违反者要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除此之外,公务员录用还要依法接受监督。监督既可以预防公务员录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又可以制止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进一步蔓延,实现保护因行政过失而受到伤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特殊原则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公务员录用有其特殊原则。中国公务员录用的特殊原则主要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原则(即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和对少数民族报考者适当照顾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委组织部是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之一。公务员录用坚持的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指各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录用公务员,并对各级、各类的公务员录用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公务员录用的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是要保证党对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包括制定公务员录用工作的方针,做好对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等。党管干部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是党和公务员录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公务员录用的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具体体现,为公务员录用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德才兼备原则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德才兼备原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去衡量报考的公务员。一方面是“德”。中国公务员录用中所“严格考察”的“德”主要指报考人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格、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具体包括:要求报考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政治原则性强;要求报考者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正确面对权力、利益和荣誉,事业、社会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强,能够抵挡各种不良的影响;要求报考者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事实、尊重群众,始终保持求实、民主、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艰苦奋斗的作风;要求报考者人格高尚,心胸宽广,有远大的志向,擅于与人合作,拥有良好的人格修养;要求报考者拥有再大的权力、再高的低位、再重的压力和再大的挫折都能保持健康正常的心里状态。另一方面是“才”。中国公务员录用中的“公开考试”所考察的“才”主要是指报考者具有的才学、才识、才志、才能和才干。在具体岗位中则是指报考者具有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具体包括:要求报考者要有扎实的基础文化知识,应当具备能够不断获得新知识和提高能力的基础知识条件;要求报考者知识面广泛,熟悉和了解涉及报考职位工作需要和可能需要的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要求报考者掌握和熟悉与报考职位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要求报考者要有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社会经验知识的能力。也就是说,中国公务员录用不仅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严格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格、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
      (三)对少数民族报考者适当照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类干部。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工作的需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前提下,要求民族自治地方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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