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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从法律视觉谈羌族文化保护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31:00

      

      论文摘要 羌族文化是羌族生活智慧的结晶和人文成就的体现,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遭受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冲击,加之2008年的5·12大地震,羌族文化遭受了巨大的打击,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危险。本文通过对该地区的汶川萝卜寨、茂县黑虎寨、北川吉娜羌寨、安县等地进行实地考察,主要内容包括羌族地区文化民俗现状,地震对村寨的破坏、村寨的文化保存状况、村民对文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想法等。试图在理论上从法律的视觉来阐释羌族文化,揭示羌族文化的现状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合理保护羌族文化。

      论文关键词 羌族文化 法律 保护

      羌族是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历史最悠久的民族之一,在我国境内的人口有30多万,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羌族共有30.6万人,98.2%分布在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的茂汶羌族自治县和和汶川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等地。羌族没有本民族的文字,长期通用汉语。羌族在其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一套带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法律制度贯彻不到位或者相关法律措施缺失,加剧了羌族地区文化的破坏。而且,羌族文化保护未被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实施的一些法律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因此,羌族文化的保护更是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救济与保护。

      一、羌族文化概况及受损状况

      羌族,在我国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视为华夏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岷江上游是我国现代羌族的主要聚居区,这里是一条重要的民族走廊。羌族人民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形成了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习俗和多元杂糅特征的文化。经历民间不懈传承,完整保留了古代羌民固有的独特地域文化,它集歌舞、饮食、信仰、习俗、服饰、建筑等文化元素于一体,较完整地反映了羌族文化风貌,具有很高的研究和观赏价值。在“5·12”汶川大地震后,这些极具特色的民族文化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大批极具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文化特色的民居房舍、羌族碉楼及祭祀台、北川羌族博物馆、羌族民俗博物馆等建筑遭到了程度不一的坍塌和毁损,大量文物和羌文化档案资料被埋或严重毁坏。地震中被埋的有国家级文物2件,级三文物121件,一般文物280余件,强民俗文物、实物400余件以及大量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这些都充分说明文化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关系重大。

      二、羌族文化的法律现状

      羌族文化在发展过程中,能较好的贯彻国家法律,但却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文化现状令人担忧。据我小组的统计,国家虽在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与规章制度,但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少之又少,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工作的意见》(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计划)等少数几部作用明显,严重制约了文化保护的进程。各种法律制度在羌族地区的推行,与其习惯法所维系的法律现状发生了制度层面的碰撞进而导致文化层面的冲突。由于没有自己的文字,羌族文化缺乏了传承载体和展示方式,仅靠口头的传播影响,导致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普法效果差,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实施全局,这些正是法律制度实施的诸多难题。国家和人民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对羌族文化进行研究和保护,但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和威严,很多政策方针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从法律上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关系着整个羌族文化的生死存亡。

      三、羌族文化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能够发挥当前法律的较优处,同时也能够弥补理论的欠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在羌族地区文化保护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相关法律人员
      在羌族地区,由于经济利益和基层相对艰苦的环境很难吸引专业人才,来了也很难留住他们,导致法律专业人员很是短缺,这很大程度影响了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影响了羌族法律专业知识、诉讼及非诉讼技能的传播,以及综合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据我组人员调查,羌族地区真正拥有法律专业的人才仅为所有羌族地区工作人员的1%,而71.4%的人要么年龄较大,要么是凭经验在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专业人才的充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羌族文化的保护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出台,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缺失,要对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保护非常困难。而且基层司法及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很多问题的处理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司法救济难度大,经费严重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羌族地区的贫穷问题使其仅仅拥有些许的经费,经费的多寡,束缚了工作人员的手脚,禁锢了工作人员的思想,一些有效但成本高的措施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同时也会影响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开展文化保护工作。羌族地区由于比较落后,经济基础薄弱,一旦出现矛盾,由于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很难进行司法救济。文化的保护所需甚巨,在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司法救济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四)执法人员素质差,执法水平低
      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制度的执行,羌族有自己的语言但无本民族的文字,文化传承主要靠口授心记,无疑加大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难度,语言上的问题可能是羌族文化保护所要面对的最大障碍之一。在政府派出的执法人员中,大多年龄较高,无论是在执行公务中,还是在个人素质的提升方面,难度都相当大,羌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很是复杂和特殊,业务素质低的执法人员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了解起来很是棘手。这就导致了执法过程中的执行能力,严重影响了执法水平。

      (五)法律普及效果差,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原本有自己预期的目的。而要达到制定者制定法律时的目的,则取决于群众对法律的接受和执行。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羌族地区法律普及的比重仅为总人口的17.3%,而还有43.4%的群众对法律制度漠不关心,了解很少,剩下的那部分群众对法律普及的态度呈中性。只有当大多数人对一项法律的接受后,法律的执行便不言而喻。而羌族地区的人们法制观念普遍淡薄,对出台的制度政策接受能力差,很显然对于文化保护有很大的弊处。
      (六)法律基础设施不完备
      要想对对羌族文化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法律基础设施的作用不容忽视,一套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各种法律政策、制度方针出台的前提,而在羌族地区这一问题急需得到解决。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第一,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和独立的办公地点。第二,法律事务中心是否合法存在争议。第三,网络通信设施不齐全,通达度不容乐观。第四,地区内部各机关之间协调性差。

      四、羌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性对策与建议

      我们在总结羌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法律的视觉,从法律的角度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
      1.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到具体司法领域。司法实践是验证理论正确与否的标杆,在羌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与方法,由于没有有效地利用,效果很难被发挥出来。若各机关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对羌族文化的保护可谓很有作用。例如,羌族地区司法机关仔细甄选最能代表羌族文化精髓的文化事项,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对那些具有地方特色和稀缺性的文化事项,按照一定层级体系来进行相应的保护发展。在保护体系中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点,对文化传承与文化保护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进而建立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这些都可以作为经验措施运用到具体领域。
      2.建立羌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规网络,大力进行普法教育。在我国在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问题上,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计划)、《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必将对羌族文化保护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因此,我们主张在羌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制定有关法律与法规,形成羌族文化保护的地方法律网络,让更多的人们普及法律知识,依法、全面的保护羌族文化。
      3.做好法律事务中心与其他工作的对接。正确做好与其他工作的对接,关系到整个羌族文化保护的全局,只有协调处理好这些问题,文化保护的周期便会大大缩短。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要做好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对接。处理好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严格执法,乃至整个羌族地区法律的普及,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二,要做好与文化保护工作的对接。羌族文化保护的决策与措施大部分在律师事务中心出台,重要程度可谓很重。第三,要做好同信访工作的对接。积极利用信访窗口,了解民情、掌握民需、反映民意,其积极性必然大大调动,同时也避免了许多工作中的阻碍。
      4.依法完善各种法律基础设施,积极贯彻各项示范性制度。在法律基础设施方面,实行合署办公,开展综合执法,组建乡镇法律事务中心,开展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服务。在制度方面,应该对之前的一些有示范作用的制度加以实施,具体而言,第一,对地震中受损的重要文物和历史文化遗迹进行修缮,并实行定期检查养护制度。第二,建立和完善实现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配套制度。第三,完善救济措施,建立相互协助制度。
      5.深入构建司法、社会一体化保护体系。自治机关可以联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等部门参加羌族文化保护工作联系会议,以法律为标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就推进羌族文化保护工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探讨。全面试行各个机关相互协调开展工作的方针,采取在试行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为日后的制度政策的全面实行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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