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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36:00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分析,探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并就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的措施进行细化和探讨,在司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惩罚力度 降低维权成本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纳入到国家战略范畴,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根本性的、战略性的措施。当然,我国知识产权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工作脱节严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昂,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需要特别重视。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明确要求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这进一步凸显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发挥司法保护救济渠道多样化和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保证知识产权体系的良好运行,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要运用多方面的措施,从制度、政策、实践等诸方面考虑,切实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护。

      二、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的必要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着诉讼启动困难、维权成本高昂、证据收集困难、犯罪惩罚力度低等一系列问题,这其中犯罪惩罚力度不够和维权成本高昂是两个很重要的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这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所决定
      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数量逐年增多;犯罪成本和风险小、获利大;知识性、技术性、专业性程度高;惩罚力度小、重复犯罪率高。这些特点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犯罪就必须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提升该种行为的犯罪风险,使其犯罪成本进一步增大,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二)这是由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所决定
      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大家对制假售假行为熟视无睹,这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要求相去甚远,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复杂、案件久拖不决,执判决难以及时执行到位等原因,导致当事人经济负担过重,维权成本过高,使得当事人产生“怕讼”、“累讼”等情况,因此就必须强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通过处理一批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以此来警醒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三)这是由建设社会主义科技强国的内在要求所决定
      我国把建设社会主义科技强国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就必须要求我们有自主创新意识。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保护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而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激发当事人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积极性,进而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三、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的措施

      (一)保障诉权行使
      诉权是当事人对国家所享有的司法保护的请求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追究,我国采取的是公诉与自诉相结合、以自诉为主的追诉模式。这种追诉模式,集中了公诉和自诉两种模式的优点,有利于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诉权设置模式的不足,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来说,自诉模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方面,因为被侵权人天然的弱势地位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和地域跨度大等特点,使得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有力的自诉证据,从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加大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力度,使诉权的行使更多的向公诉权倾斜,对于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在当事人证据不足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也应当包括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申诉权是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之后的救济程序,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随着2008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申诉权行使有了更多的程序保障,如明确了受理条件和法定事由、规定了受理和审查期限、提高管辖法院的审级等,使得当事人申诉渠道更为通畅,切实保护了当事人利益。
      (二)完善证据制度
      完善证据制度主要是要细化举证责任。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理论界观点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制度中采用过错责任为主、推定过错责任为辅的观点、科学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和举证内容。一方面,由自诉人或公诉方承担主要证明责任。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侵权犯罪事实存在,但却因为客观原因所限使自诉人或公诉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决定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另一方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转移的制度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需要满足民事诉讼法或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倒置和转移制度并通过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来启动。并且必须建立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和合理的证据保全制度。

      (三)运用诉前临时措施
      诉前临时措施是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权利人通过司法救济最终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包括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诉前禁令因为起于诉前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具有时间优势,而且因为未进入诉讼程序因此也具有成本优势。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诉前禁令因其时效性和低成本的优势而成为加大惩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选择。法院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学习、研究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独特作用。
      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取证难和执行难的状况,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申请也要积极受理,依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固定和保存,对侵权人可能转移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强制提供担保等措施,以保证知识产权诉讼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当然采取诉前措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对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侵权的发生可能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
      (四)提高司法效率
      提高司法效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提高审判效率,缩短维权时间。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按期审结、督促执行。充分考量时间因素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高效的完成审判工作。第二,必须建立高效的司法审判模式,提倡“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即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性,将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和审理,在法院内单设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设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可以有效地统一案件的评判尺度,确保执法统一,有效地避免目前由于多头办案,造成重复审理,甚至同案不同判的弊端。采用同一法庭审理知产权案件的做法,还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审理案件上的专业优势,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效制裁侵权,打击犯罪。
      (五)加大赔偿力度
      判决赔偿额偏低、标准不统一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加大赔偿力度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是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得到有效地补偿,而且也会使侵权人因侵权成本太高而放弃侵权行为的实施或防止侵权行为死灰复燃。当然加大赔偿力度并不是无原则的“多赔”或“包赔”,而是有其合理的法律依据。在确定赔偿额时,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给予权利人充分的救济。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收缴侵权物品、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司法的威慑力。
      (六)加强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我国司法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必须强调加强审判监督,这是因为一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并不是一味无原则的适用重刑重罚,因此必须加强审判监督,保证惩罚是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实施,另一方面降低维权成本必然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更应该尽量避免或杜绝错案错判的发生。而加强审判监督可以构建顺畅的申诉和监督渠道,进而对错案错判进行及时的纠正,保护当事人利益。因此可以说加强审判监督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打击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的“保险绳”。在审判监督的过程中还要全面贯彻司法公开原则,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工作要实现了从单纯的裁判文书公开向审判工作全面公开的转变,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环节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在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上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使审判工作在“阳光”下得到监督。
      (七)加大执行力度
      所有的判决只有通过执行才能落到实处,加大执行力度是加大惩罚力度的题中之意。也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很多知识产权案件一拖好几年,面临“易判难执行”的问题,执行难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热情打击也很大,一些生效判决久拖不决,使得一些侵权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助长侵权行为的气焰,因此在强调加大惩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就必须要求加大执行力度。
      加大执行力度首先要求执行必须及时,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在执行中对于拒不配合执行或者阻挠、破坏执行活动的人或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保证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加大执行力度还要求构建有效地执行协助体系,特别是强调金融、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助,各相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法院的统一协调下积极响应,及时、高效的完成所应协助的执行款项和事务,保证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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