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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与宽容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5:00

      

    内容提要:宽容思想是西方自由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在阐述其政治哲学理论的过程中也运用了宽容原则,并以宽容原则来论证和解释其正义论思想。本文试图分析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宽容原则的阐释,了解宽容原则与其正义原则的关系。
    关键字:罗尔斯 宽容 正义原则

       “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宽容是个人、机构和社会的共同属性。”1在西方,宽容最初发源于宗教,特别是从启蒙运动开始,作为一股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压迫的力量,宽容的思想对人类思想自由解放运动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它构成了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体现了西方民主精神。
      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热点议题之一,宽容备受思想家们的关注,政治哲学大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运用了宽容的思想为其政治哲学作理论论证。罗尔斯从原初状态推演出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按照自由原则优先差异原则次之的词典式排列方式在社会中掌管着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着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两个正义原则规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在社会制度中发挥规范作用。但是,罗尔斯发现,美国现代社会深受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的影响,政府按照功利原则来制定各种政策,根据累进利益的方式追求最大净余额是人们行动的原则,“任何都同意,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2,国家对自由的限制和宽容原则的运用依据国家利益的增长。罗尔斯坚决反对这种观点,他说,“宽容不是从国家的实际需要或理由中推演出来的”3,它不能诉诸于利益的简单算计,而是要依据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如果当自由本身和正义公民的自身自由受到威胁时,正义的公民就要通过对他者自由的限制来维护自由;而如果正义公民的自由没有受到威胁,那么他们应该给予他者以宽容,并且还要相信心理原则的运用可以使不宽容者能够遵守正义原则。这样,罗尔斯批判了功利主义的宽容观念,依据正义原则提出了新的宽容观。
    一、功利主义的自由及其宽容原则
      功利主义在西方哲学、伦理学中占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美国现代社会中,它成为主导的哲学观,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序言中也提到,“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4。从边沁开始,一些功利主义思想家曾提出过许多关于思想、知识自由和对宗教的宽容的观点,这些观点适应了西方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也使得功利主义一度成为该时代主要的思想潮流。
      “功利主义的观念简单明了,它实际上只有一条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5,“最大幸福原理”是行动的准则。边沁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最大限度地增加幸福总量,并且幸福可以计算的,伦理学就是研究如何计算幸福和如何追求幸福,“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最高目标,一切违反功利主义伦理标准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行为按照其有助于促进幸福的程度而是正确的,按照其有助于产生不幸福的程度而是错误的”6,因此,每个人都要尽可能地提高自己的福利,最大地满足自己的理性欲望,并用理性算计来评判自己的得失。并且,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个体的原则是“最大的幸福”,那么推而广之,社会的原则也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功利主义的观点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满足的最大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7
      既然功利主义主张追求最大净余额,那么它对其他一切东西比如说权利、义务、自由和机会等基本的善是如何看待呢?按照密尔的理解,功利主义是支持自由权利的。他在《论自由》中对自由作了深刻的阐释,批判了教条主义,重视思想自由、讨论自由及自我掌握的道德判断自由,肯定宽容原则所发挥的积极意义。自由和宽容作为个人和社会合理选择的依据,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因素。但是,功利主义始终坚持“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并没有把自由权利看作是人类的价值,而把它仅仅当成达到最大幸福的手段和条件,认为自由选择的条件更能增进利益的获得,对人的自由权利的保护有助于获得最大的利益。甚至,当社会的“大善”与个人“小善”发生冲突时,人们就可以剥削或牺牲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换取整个社会利益余额的净增。由此,在功利主义伦理学中,最大利益的“善”获得的绝对优先地位,而正当是作为“善”的依附条件,正当优先于善。
      可以看出,功利主义主张以“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原则最大限度地追求总的内在价值和获取满足的最大净余额,并且认为自由为其提供有利的条件。自然地,宽容原则的使用也是依据功利主义原则,只有当宽容原则有助于社会利益的增加时,才有其合法地位,反之则采取不宽容和压制政策。
    二、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用罗尔斯的话说,功利主义“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8,而功利主义的这种观点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罗尔斯给予了深刻的反驳,并试图用正义原则取代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功利主义不仅把幸福原则作为个人的理性选择,而且还要把它从个人推至整个社会,使之成为一种公共理性和社会自由和宽容的标准。殊不知,功利主义的这一跳跃反而事与愿违,恰恰暴露了功利主义的自身矛盾和软肋所在,罗尔斯以敏锐的眼光洞察了这一点,主要从三个方面切中功利主义的要害。首先,“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9,目的论把善独立并优先于正当。作为一种目的论,功利主义把最大利益和幸福原则当成价值判断和解释的标准,并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已定的善。但是,罗尔斯认为这种关于幸福的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而且无法量化的。我们对于什么是幸福是不得而知的,如果我们定义个人的幸福的话还是有一定的道理,而假如去确定集体幸福的话就不行了。因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欲望,不同的欲望就会导致不同的幸福感,甚至同一类型的幸福会有不同的强度,持续的时间也有长短。同时,幸福是人的一种内在情感,所以它又是难以计算的。这样,可以看出功利主义“有关目的论原则的论证是建立在靠不住的计算和有争议的、不确定的前提上的”10。第二,“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这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11。功利主义的首要宗旨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对于这些利益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谁多谁少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罗尔斯认为在资源有限的社会里,分配是必须的,正义的分配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分配不仅是社会总体利益的分配,还会涉及到基本权利、义务、机会和特权的分配以及历史的继承关系。它既要考虑横向方面,又要考虑纵向方面,可是功利主义只是一味地宣扬追求眼前的最大化的幸福总量。因此,功利主义并未完全解释正义的职责,这也是它时常遭到其他学说攻击的方面。第三,功利主义“原则上没有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利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削少数人的自由”12,而认为“对一些人的损害是够能够被一种其他人享受的较大的利益总额绰绰有余地抵消”13。功利主义承认,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可以损害他人的权利。罗尔斯认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并不构成对较小利益侵犯的理由,他明确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允许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4,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对社会福利的总的增长的欲望之间有原则的区别的,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剥削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的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罗尔斯深刻地指出了功利主义理论的缺陷,批评了它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大到社会原则的错误。他总结了功利主义不足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认清个体与社会的根本区别,而“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任何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这种多元性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的”15。因此,我们可以说,功利主义把自由和宽容原则建立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的基础上,既然这种基础在罗尔斯看来并不能成立,那么自由和宽容原则就不能依照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最大幸福”原则了。
    三、罗尔斯的宽容原则
      针对功利主义的明显不足,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主张社会正义的标准应该从功利主义原则转向两个正义原则,以两个正义原则来调整国家政治和分配关系,并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探讨宽容原则的适用,从而克服功利主义和其他直觉主义哲学对宽容原则理解的缺陷。
      罗尔斯站在对以往哲学如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哲学进一步抽象化的高度,预先设定公正的原初状态,然后再次运用社会契约理论对无知之幕进行加以推导,从而推演出被人们所公认的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是第一原则,它要求公民享有政治、言论、集会、良心和思想的自由与个人财产依法得到保障的权利。虽然功利主义也倡导这些自由权利,但只是作为实现利益的手段,而在罗尔斯那里,它们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获得了积极的优先地位,成为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差别原则是对自由平等原则的补充,占据原则中的次要地位。它主要是处理在有差异的社会中各种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它不仅认肯社会利益的增加,而且能够处理好收入不均的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因此,罗尔斯不仅阐明了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如何享受基本的平等自由和财产等权利,同时就如何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差别状态问题而提出独特的理论标准,对正义理论基础做出了颇有新意的论证。这样,罗尔斯确立了正当的优先地位,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合理地将公平正义推广至整个社会,使之在现代社会中发挥调节作用,最终构成社会的基本制度。
      既然罗尔斯以两个正义原则取代了功利主义原则,那么他在对宽容原则的理解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依据,确定宽容与自由的关系,而罗尔斯则是以正义原则为依据来理解宽容原则和对良心自由的限制。
      按照完全世俗的国家观来看,人们往往把对良心自由的限制当作是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所必须的。为了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国家控制人们的思想、限制信仰的自由是理所当然的。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专制主义社会的残余思想和功利主义的偏见。罗尔斯认为,人们必须转变对国家的原有理解,而应该把它理解为由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社团,国家扮演着公民代理人的角色,“国家并不干涉哲学和宗教的理论,而是要按照处在平等的最初状态的人将会同意的原则来调节个人对道德、精神利益(兴趣)的追求活动”16。政府的责任仅限于保证平等的道德、宗教自由的条件,而国家的行为是依照建立在一种公认的推理方式上而产生的宪法来实现的。在古代,阿奎那曾经按照这一种独断教条来为处死异教徒辩护—即信仰是灵魂的生命,金钱是维持生命的手段,因此腐蚀一个人的信仰比制造伪币更严重;既然处死制造伪币者或其他犯罪者是正当的话,那么处死异教徒更加正当。阿奎那的辩护显然能够满足当时政府的需要,但是他辩护的逻辑却不能被普遍接受。罗尔斯批评道,对自由的压制如果建立在神学原则或信仰的基础上,任何辩护都是不成立的。再者,就功利主义而言,人们所追求的幸福和生活中的相对价值也是不可精确估计的,功利主义的社会原则理论本身就具有缺陷,它并不能反映普遍的推理原则。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不管是为了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需要的宗教压迫还是功利主义原则,它们是不成立的,而只有建立在两个正义原则基础上的、为了维护公民自由权利而对良心自由进行的限制才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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