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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底改造我们的思维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31:00

      

    按照黑格尔的提示,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内在的正与反双方的相互规定性。他的这种定义依然是粗糙的,还可以潜藏三种意思,一种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二重性”;二种是事物自身“部分与部分”的“二元性”;三种是事物自身“属性与属性”的“二层性”。我们知道,形式与内容都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的二重性结合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事物,因而不能错误地将这两个方面看作是事物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是细微的,似乎并不重要,但在逻辑上却是深刻的,正是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最初的分野所在,也是真正的辩证法与歪曲的辩证法之本质的区别所在。黑格尔本人不曾意识到需要做出并强调这种区分,甚至可以说,在他的思想中尚未形成明确的“二重性”观念,而是将这三种意思混同在一起,并且几乎完全是在二元性的逻辑框架上来看待“矛盾”和“对立统一体”,也就为其后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留下了伏笔,为整个辩证法体系埋下了混乱和不可操作的祸根。

    众所周知,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东西”。然而,由于辩证法一直未能明确指明辩证矛盾究竟是什么,也就使得人们不能准确揭露辩证矛盾,只知其与形式逻辑矛盾不同,却不能清晰地指明其究竟是怎样具体地不同。这就往往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似乎辩证法所推崇的矛盾正是被形式逻辑所极力要清除掉的东西,似乎承认辩证法就意味着要放弃作为形式逻辑的核心规律的“不矛盾律”。其实,所谓矛盾,并不是“对同一主词给予相反的谓词”,而是就是主词(实体)与谓词(关系)的结合。辩证矛盾既不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因为这显然是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也将与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之原因的原则相违背;也不存在于事物内部的“组分”之间,因为这实际上还是在二元性的模式下看待事物;亦不是事物的“属性”之间,因为属性只是事物的内容方面,即关系构造方面,而关系是不能被当作“元”一样看待的。辩证矛盾是“二重性”,是同一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形式结构方面与内容构造方面的二面性,是事物自身形式上的对立性与内容上的统一性。

    离开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我们对矛盾的理解就将变得混淆不清,难以捉摸。那些持形式逻辑观点的逻辑家们,就一直都是在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的意义上来看待矛盾,这实际上在一开始就丢掉了辩证矛盾。那些努力试图通过形式化手段来使辩证法获得操作性的人们之所以收获甚微,根源也在于总是将辩证矛盾的“二重性”歪曲成了“二元性”。辩证法所蒙受的这种误解,其实是因为辩证法自身未能充分阐明矛盾究竟为何物的必然后果,以致造成了辩证法一直不为逻辑学正统所接受的恶果。自黑格尔创立辩证法体系以来,思想家们就一直深陷在二难的困境中苦恼不已:如果我们不能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安置矛盾,那么我们又还能到哪里去为矛盾寻找到安身之所呢?如果我们将矛盾就安置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那么我们又将置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原理于何地呢?以致曾有人断言,辩证法只是人类的一个古老梦幻。甚至有人认为,“不是恶劣的欺骗,而是似是而非的伪理论阻挠了真理的展示”。当然,这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更多的人则是孜孜以求地仍在探索着辩证法这座智慧的宝藏。

    世界是“二重性”的,是实体与关系的统一,是实体的总体结构与关系的整体构造的统一。我们知道,概念既有外延,又有内涵;语言既有语形,又有语义;认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现象既有对象,又有意义;事物既有结构,又有构造;人既有身体,又有心灵;世界既有空间性的“界”,又有时间性的“世”;宇宙既有“四方上下”的“宇”,又有“往古来今”的“宙”;等等。世界的方方面面无不表现为成对的“二重性”的辩证范畴组。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是我们理解矛盾的要点,是真正的辩证法中最至关重要的东西,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时最要大呼特呼地予以强调的地方。

    2、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

    形式逻辑以设定世界在本质上的静止性为前提,只有“元”一个向度,只有衡量世界实体性结构的“真假对错”一个逻辑尺度。正是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严重束缚并阻碍了辩证法的发展。因此,精确展开二重性本意的矛盾,我们必须首先突破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确立能够同时容纳“元”与“层”两个向度的复合框架。

    辩证法的宗旨除了要描画世界的存在性外,还要揭示世界的运动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过的那样,由于实体本身被看作永恒不变,因而在原则上就只有量变而没有质变。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演化发展,只可能是关系的构造。关系构造必然表现为关系的环节性,也就是整体的层次性。所以,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可见,衡量本质运动的尺度只可能是关系的环节,也就是关系构造的复杂性等级,或说关系整体的层次境界高低。“高低”这个尺度,是一个不同于“对错”的新尺度,二者原则上不能归结为一个。遗憾的是,矛盾分析法未能首先在逻辑框架上进行这种突破,而是不自觉地直接沿用了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试图只用单一的“真假”尺度来衡量世界的实体性和关系性两方面,也就陷入混淆不清和循环定义的困境。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无法给出是否质变的逻辑标准,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变还是量变。例如,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要知道,随着温度的每一点升高,水的性质都多少会发生改变,那么我们凭什么来说哪个温度上的变化就是质变或者不是质变呢?

    “对错”与“高低”相结合的思维框架,其实是我们原本就有、习以为常的,只是我们的逻辑学没有充分自觉而已。譬如我们看待身边的某个人,就不会简单地说他是好人或者坏人,而是还要说他水平怎么样,境界高不高。

    3、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

    对“层”的展开需要遵循关系构造的逻辑,与之相应的是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也即整体的层次性、意义的环节性和演化的阶段性。

    关系不是实体,关系与关系之间已经再没有“之间”。纯粹的关系也就是不含任何实体差异的直接的原初的“一”。关系永远是统一的,或者同一,或者分居于不同的环节。对关系的认识,我们不能把关系当实体一样去进行形式逻辑的“类演算”,只能在与浑然一体的关系整体的“直接同一”中,去体验,去直观,去与之同步发生。可见,关系的逻辑也就是关于心灵直觉、意义直观和事物发生的逻辑。与关于实体的形式逻辑相对应,我们可称关于关系的逻辑为“内容逻辑”。

    关于关系构造的发生学思路自古就有,从古代的神秘主义、怀疑主义,到近代的直觉主义,直到当代的整体论,尤其是今天的现象学,都体现了人类对于关系的逻辑的认识。我们熟知的最基本的两条思维规律“矛盾律”和“因果律”,其实只有前者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后者则是内容逻辑的基本规律。

    需要指出,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改造我们的思维中的另一个重大的非逻辑的哲学话题,那就是如何对待“唯心主义”的问题。由于我国曾经一度盛行机械唯物论的观点,一直忽视对于心灵和意义世界的研究,也就偏离了辩证法所应坚守的二重性立场,造成了我们今天对世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在人格修养、道德建设、素质教育以及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严重失衡局面。

    内容逻辑在今天并不是一个已经成熟的体系,只是零星地体现在那些带整体论色彩的思维传统和当代现象学中,也就成为我们今天发展辩证法的一个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工作,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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