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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底改造我们的思维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31:00

      

    内容逻辑在今天并不是一个已经成熟的体系,只是零星地体现在那些带整体论色彩的思维传统和当代现象学中,也就成为我们今天发展辩证法的一个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要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要吸取并推进当代现象学的发生学逻辑成果。(具体怎样吸取和推进,笔者将另文阐述,或请参阅拙著《二重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对那些没有现象学素养的头脑而言,真正理解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很难的。

    四、辩证逻辑新思维

    发展辩证逻辑并不是简单化地将辩证逻辑像形式逻辑一样形式化,也不是像有的论者所宣扬的那样,认为辩证逻辑具有所谓辩证本性以致完全不可能将其精确化。辩证逻辑的发展问题,应首先是如何摆正辩证法的“二重性”立场的问题,即将辩证矛盾彻底当“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摆正了这个立场,就很容易显示出曾一度被我们所忽视的内容逻辑的存在及其重大意义。其实,我们一直所欠缺的,也是我们的众多困惑之根源的,正是对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的了解,而这些恰好是以处理总体性、对象性和静止性为专职的形式逻辑所不能胜任的。内容逻辑的确立和深入研究,将使我们看到,与形式逻辑相对的不是辩证逻辑而是内容逻辑,逻辑学阵营不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二分法,而是形式逻辑、内容逻辑及辩证逻辑的三分法。其中,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构成辩证关系,它们的二重性统一即为辩证逻辑。这也就表明,我们现有的辩证逻辑,实际上是极不成熟的辩证逻辑与内容逻辑的混合体,并且还往往被形式逻辑所扭曲。

    一般认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这是一个容易误导我们的极不恰当的比喻。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分别是数学在形式逻辑模式下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是层次性关系;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则分别是“二重性”与“二元性”,是不同的逻辑立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会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而表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但它们在每一个相对应的阶段环节上,都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立场。

    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整个辩证法的关键。形象地讲,“二元性”中的双方都是“元”,都是实体,是“一根线栓着的两个球”;而“二重性”中的双方,只有一方是实体,另一方则是关系,是“线与球的连接点”。二元的双方都遵循同一套形式逻辑的法则;二重的双方只有作为实体的一方才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则,另一方即作为关系的一方则遵循内容逻辑的法则。认识到“二重性”与“二元性”的这种根本不同,是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关键。

    我们之所以直到今天才找到“二重性”这个发展辩证法的道路,不是因为此前的思想家们努力或者智力不足,而是因为“辩证二重性”这个结合点,恰恰只能处在“元”和“层”之间,意味着我们需要首先拥有关于“元”和“层”两方面的认识,而“层”本身所涉及到的就是演化的阶段性和历史性,只有当我们处在已有多层历史积淀基础上的今天,我们对“层”的清晰认识才是可能的。

    按照“矛盾”的“二重性”本意,我们对矛盾的展开就不能是“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一重是,我们要对矛盾中作为“元”的对立的一方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对象性形式结构方面;另一重是,我们要对“层”的统一的另一方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意义性内容构造方面。于是乎,世界就将在“元”和“层”两个向度上分别展开来,最终形成一种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

    1、从构造到重构再到反身重构

    现象学认为,对象是意义构造的产物。对象总是按照我们的意义方式而“如其所是”地开显,因而对象总依赖于一定的意义平台。在现象学“构造”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新的观念,即“重构”的观念。对象将会被不同的意义所重构,并且可以不断地、一再地重构。众多“重构”中的那些实现了层次跨越的“重构”,可称为“反身重构”。可见,对象将在不断的构造、重构、再重构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一个“反身重构”的不同质的等级序列。我们首先会在某个意义平台上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某个现象域,乃至世界;然后,我们又可能在一个更高层面的意义平台上重新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现象域和世界。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对象、现象域、乃至世界,就不能只被看成是某个单一意义层面上所呈现的结构样式,而是一个由不同的构造环节所分别打开的多层面的形态序列。质言之,是一个反身重构的依次发生的逻辑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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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严格层次性及其逻辑判据

    辩证法欲对发展性问题做出可操作的逻辑解析,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本质运动的“源泉”和“尺度”。由于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因此关系才是本质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才是本质运动的“尺度”。这就告诉我们可以在逻辑上给出严格层次性的定义和判据,也就是所谓“质变”的定义和判据。有了这样的定义和判据,我们就能将质变与量变区分开来,就能精确把握演化发展。

    严格层次性是指由关系构造的环节性所对应的关系整体的层次性,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是事物开显所在的不同等级的“视域”,而不是“类演算”中不同大小类之间的所谓层次。譬如说,物质结构中的银河系与太阳系之间,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关系,而从经典力学的“质点”过渡到近代力学的“量子”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跨越。

    严格层次性必须满足“外延上的幂集”和“内涵上的反身”这两个等价的逻辑判据。所谓“外延上的幂集”,是指新旧事物之间,如果旧事物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单元的集合,那么新事物必然居于这个集合的幂集之中。所谓“内涵上的反身”,是指新事物的“属性”必然是旧事物的“属性的属性”。譬如,质量与能量这两种物质形态,质量是“质点”单元的集合,能量必然是质点“组合样式的组合样式”,即质点集合的幂集。各自对应的属性运动分别为速度和加速度,加速度则是“速度的速度”。又如,农业文明的“种植”与原始文明的“采集”之间,采集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个别取样,可以总体作成一个集合,种植则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全程掌握,意味着可以对该集合进行幂集意义上的任意操作,或者说,种植就是“采集的采集”。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的例子,就只有放到比牛顿力学更低的意义水平上看才是质变。

    3、格局分析法

    按照“两重论”的理路,“矛盾”必然被展开为一个依次反身重构的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可以称之为“格局”。

    从逻辑上看,任何事物都可以展开成为一个格局,或者说,格局结构是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的逻辑结构,因为任何事物必然都具有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具有形式结构上的多样式性和内容构造上的多环节性,并且特定的结构样式会与相应的构造环节对应结合在一起。相应地,我们认识事物,也就是要认识事物内在的逻辑格局,揭示事物所具备的各个意义层次,并对每个层次进行展开和定位。这种新的二重性的分析方法,可称为“格局分析法”。

    “格局分析法”要求我们,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时,首先要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和研究范式,不能沿用线性的形式逻辑分析方法,而要采用新的能同时体现实体结构的“真假性”和关系构造的层次境界“高低性”两个尺度的分析方法。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形式与内容相结合,要求“真理”与“境界”相统一,将特定的真理定位在相应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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